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微信向老闆辭職有效嗎?法院給出這樣的回答

一、案情重播

張某在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約定合同到期時間為2018年8月1日。 在職期間, 張某因病住院了2個月, 因為休假問題沒有達成一致, 公司停止為張某繳納社保。 幾天後, 張某通過微信向老闆提出了辭職。 公司在當日就為張某轉帳了生病期間的2個月工資。 但是張某認為,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向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老闆則認為, 辭職是張某自己通過微信提出來的, 並且張某已經曠工兩個月, 本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但考慮其身體狀況, 沒有解除勞動關係, 反而按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轉帳給他。

因此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對於自己的微信辭職, 張某稱微信是自己母親發的, 自己不知情, 並且微信也不是書面形式。

二、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張某應得到經濟補償:

(1)張某稱辭職消息是母親用自己手機所發送沒有確鑿證據, 且資訊發出後沒有沒有提出異議, 也沒有採取補救措施, 因此視為默認。 微信消息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微信消息也屬於書面形式。

雙方都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公司應當按照張立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三、附:書面形式的定義

書面形式並不只是那些以紙張作為載體的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因此, 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都是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