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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個因掃地爭執而發生的悲劇

來源 | 寶山檢察

一個巴掌能打死人

你敢相信嗎?

故事源於掃地...

掃地本是日常生活中最平常不過的事情, 但是誰能想到恰恰因為這件小事釀成了一起大禍。 在一家公司的休息室內, 楊某與同事左某因為掃地發生爭吵, 繼而引發肢體衝突。 楊某的一個巴掌打到左某的臉部, 左某後腦勺著地再也沒有起來……

一個本不該釀成的悲劇, 就在這樣一個平靜的下午, 突如其來地發生了。

2017年7月一天下午4點, 楊某和同事在休息室裡聊天, 這時左某拿著掃把進來掃地。 沒一會兒, 兩人開始爭吵, 左某說:“你怎麼不掃地?”楊某反口回道:“你是負責打掃衛生的, 我憑什麼要掃地, ”就這樣, 因為一個“掃不掃”、“誰該掃”的問題, 兩人從爭執演變到互相謾駡。

罵了幾句後, 兩人推搡起來, 左某用掃把打了一下楊某的左臉, 楊某氣不過, 就用右手對著左某的左臉打了一巴掌, 左某後腦勺著地倒在了地上。 楊某覺得這一巴掌算是解氣了, 於是也沒有去管倒地後的左某, 轉身離開公司回家了。

一個小時之後,

公司兩名同事發現左某倒在地上, 身上有股酒氣, 嘴裡還打著呼, 但是喊他卻沒有反應。 同事以為他是酒喝多了睡著了, 就將他抬到了床上。 大約又過了兩個鐘頭, 一名同事發現左某躺在床上一動不動, 怎麼喊都喊不醒, 他意識到情況不大對, 於是撥打了120將左某送到了醫院, 但左某因嚴重顱腦損傷, 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天晚上, 楊某到大場派出所自首。

犯罪嫌疑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死亡,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寶山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提起公訴。 日前, 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年。

檢察官提醒大家

試想,如果當時在爭執的過程中,楊某和左某雙方都能各讓一小步,而不是拳腳相加,也不至於釀成如此慘劇。如果在左某倒地後,楊某能及時將他送往醫院,而不是憤然離去,也不至於斷送一條生命。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與他人發生爭執時,儘量保持平和的心態,千萬不要做出過激的舉動,切莫因為一時意氣而鑄成大錯,退一步海闊天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稿、編輯 ▏劉曉曦

圖片 | 網路

試想,如果當時在爭執的過程中,楊某和左某雙方都能各讓一小步,而不是拳腳相加,也不至於釀成如此慘劇。如果在左某倒地後,楊某能及時將他送往醫院,而不是憤然離去,也不至於斷送一條生命。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與他人發生爭執時,儘量保持平和的心態,千萬不要做出過激的舉動,切莫因為一時意氣而鑄成大錯,退一步海闊天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稿、編輯 ▏劉曉曦

圖片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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