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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蜀黍說消防」《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到底講什麼呢

2017年10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做出全面、具體規定, 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看了上面說的,

大夥是不是一臉懵逼, 不知道講啥。

下面有請深圳市消防監督管理局的消防員警段蜀黍為大家通俗化講解一番。

大家擺好小板凳坐好啦

國務院為什麼會出臺這部《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呢?

當前, 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問題, 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職能部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為事故發生埋下極大隱患。 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檔對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不夠具體, 執行的操作性不強, 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還不夠明晰, 尤其是對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的懲處不夠明晰、嚴厲, 消防違法成本低, 導致違法違規現象屢禁不止。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 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究竟說了什麼?

出臺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共6章31條, 包含總則、地方各級政府職責、政府部門職責、社會單位職責、責任落實和附則六章。

什麼是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

哪些人需要遵守《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遵守本《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那如何保證責任落實到位?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當中對保障責任落實有幾個方面:

一是注重責任目標的考評。 在國務院層面制定目標責任, 每年堅持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 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

二是強化了責任考核的結果運用。 就國務院層面來說, 對省級政府考核後,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並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資訊共用的平臺,要作為信用評價、專案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不能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沒有履職,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辦法》規定,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重特大火災,國務院早有規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災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30人以上由國務院組織或委託組織調查。過去亡10人以下,通常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這次《辦法》提出,只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

沒有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職責,有什麼追責措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強調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主要依據《消防法》和《刑法》追究其相關責任。通常情況下是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到職務犯罪,如怠忽職守、瀆職、徇私枉法或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走司法程式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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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級政府考核後,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並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資訊共用的平臺,要作為信用評價、專案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不能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沒有履職,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辦法》規定,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重特大火災,國務院早有規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災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30人以上由國務院組織或委託組織調查。過去亡10人以下,通常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這次《辦法》提出,只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

沒有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職責,有什麼追責措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強調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主要依據《消防法》和《刑法》追究其相關責任。通常情況下是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到職務犯罪,如怠忽職守、瀆職、徇私枉法或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走司法程式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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