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役權
①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 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是一種用益物權, 一般為有償。
②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③地役權的產生可以不登記, 但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區別
④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 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⑤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一併轉讓
部分轉讓的, 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 轉讓需役地,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①登記生效、未登記, 不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②物權與合同效力的關係: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物權轉移與登記有關、合同生效與訂立有關)
3、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①動產物權自交付生效
②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債的基本法律關係
①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張自己的權利, 債務人也只需要向享有該權利的特定人履行義務。 即債的相對性。
②債權是相對權(主體相對性、內容相對性、責任相對性)
5、建設工程債的產生
①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根據。
②侵權
指公民或者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人身權利的行為, 注意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分。
沒有合同關係的, 首先考慮侵權
造成人身傷害的,
沒有合同造成財產損害的, 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③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物
④不當得利: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獲得利益, 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6、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特徵
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7、專利權
①保護物件
發明(產品、方法、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產品形狀、構造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產品形狀、圖案、色彩富有美感的新的設計)
②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和實用新型: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外觀設計:新穎性、富有美感和適用于工業應用
③保護期限:發明20年,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0年, 自申請之日起。
8、商標權
①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 自核准註冊之日起算
②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以內申請續展註冊,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 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
9、著作權
建設工程活動中常見的著作權作品:
文字作品(招投標檔)、建築作品、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
10、著作權主體
①單位作品:
著作權歸單位所有,
②職務作品
一般:著作權歸作者, 個人承擔責任, 單位有優先使用權, 兩年內未經單位允許不得許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權歸單位, 作者有署名權(注:與單位作品的區別所在)
如:設計圖、施工圖、地圖
③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歸受託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