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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女大學生騎“死飛”墜崖身亡,自行車店被判賠47萬……

許久未見的同學一起出去遊玩, 本應是件快樂開心的事情。 然而, 讓小何沒想到的是, 大羅山一次騎行之旅, 女同學小洪不幸墜崖身亡,

天人永隔, 自己也成了被告, 而小洪墜崖時所騎“死飛”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公路管理部門同樣被告上了法庭。

近日, 受理此案的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對各方要不要承擔責任, 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做出了一審判決。

同學騎行遊玩, 一人墜亡

事情的詳細經過,

要從2015年說起。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學, 後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 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

2015年12月25日, 小洪受小何的邀請從寧波趕到溫州。 次日, 小何、小洪兩人結伴騎自行車去大羅山遊玩, 小何特地把自己新買的“死飛”自行車借給小洪騎, 當從大羅山山頂往山下行駛時, 在一個U形拐彎大下坡處, 小何在前, 小洪在後, 一個不注意, 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 事後, 小洪被送進醫院搶救, 但還是因傷重不治。

事發的U型拐彎路段

事發後, 溫州交警部門委託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在料理完小洪的後事後, 小洪父母將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 小洪父母認為, 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 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 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 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 陡坡眾多, 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誌,

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範, 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 需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 請求法院判令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

誰之過

去年3月7日, 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何表示, 其買車時, 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 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責任。

自行車店則表示, 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 且不屬於“死飛”,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 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 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庭審現場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最後認定,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系無前刹(前刹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瞭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

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瞭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庭審現場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最後認定,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系無前刹(前刹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瞭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

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瞭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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