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關越
高鐵眼看要發車,
一名帶著孩子的婦女以等老公為名,
用身體強行阻擋車門關閉發車,
發生在合肥高鐵站的這起事件,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女子的行為她要承擔刑事責任嗎?這種行為不僅僅體現了攔車者的無知,
還危害了鐵路安全,
還會面臨治安處罰。
時報記者 張瑋
熱點事件
1月5日16時44分,
G1747次列車合肥站準備開車時,
旅客羅某(女)以等丈夫為由,
用身體強行扒阻車門關閉,
不聽勸阻,
造成該次列車延遲發車。
公安機關對此開展了調查取證。
1月10日上午,
羅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動承認了自己的錯誤。
羅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擾亂了鐵路車站、列車正常秩序,
公安機關責令羅某認錯改正,
對羅某處以2000元罰款。
據新華社
阻礙高鐵發車 屬危害鐵路安全行為
天津星倫律師事務所的曹志平律師說,
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規定,
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擊打列車;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
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
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鑽車、扒車、跳車;從列車上拋扔雜物;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月臺等均屬於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女子行為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遵守公共交通運輸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聽從公交、鐵路工作人員指揮,
特別是在春運等人員集中的時期更要自覺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
《刑法》第291條規定,
聚眾擾亂車站秩序,
聚眾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
情節嚴重的,
對首要分子,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
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59條第(一)項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違者將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警告,
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也規定,
擾亂車站、火車秩序的,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