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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應保持謙抑品格

從我國目前刑事立法活動的頻繁度考察, 我國正處於刑事立法的活性化階段, 但是刑事立法活性化並不代表刑事司法的活性化, 相反, 刑事司法應該保持謙抑品格, 即在刑事司法實踐中, 應遵循必要性和罪刑法定的原則。

刑事立法的活性化主要表現為刑事法網的嚴密和犯罪圈的擴大。 其一, 社會複雜多變決定了嚴密刑事法網、擴大犯罪圈的必要性。 我國正處於社會重要的轉型時期, 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和矛盾。 對於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又需要法罰處罰的新問題和新矛盾,

在不違反刑法解釋規則的前提下窮盡刑法解釋後仍不能解決, 或者在刑法條文上找不到相應的依據時, 刑法條文即需修改、補充和完善。 而刑事法網和犯罪圈即在刑法條文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中不斷擴大。 其二, 刑事立法的活性化是風險社會下刑法預防功能的體現。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蘊藏著無數風險, 包括自然風險和人為的風險。 有的時候, 人為的風險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超越前者, 成為風險社會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社會風險對國家的經濟、文化帶來新的威脅和挑戰的同時也引起國民莫名的恐慌, 為了限制和控制風險的範圍和影響, 保護國民的人身、財產的安全, 刑法開始彰顯其作用, 如刑法第287條之一的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中,
將為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佈有違法犯罪資訊的預備行為實行化;又如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需要強調的是, 刑事立法的活性化並不必然導致刑事司法的活性化, 兩者屬於不同範疇。 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屬於立法層面, 刑事法網是否要嚴密、犯罪圈是否要擴大是立法機關考慮的問題, 而刑事司法的活性化抑或謙抑性則是司法實踐者所要考慮的問題。 肯定刑事立法的活性化與主張刑事司法的謙抑性並不矛盾, 相反在提倡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同時, 刑事司法更應該謙抑化。 刑法的謙抑性雖然包括刑法處罰的範圍(犯罪圈的劃定)和處罰的程度(刑罰量的大小),

但其側重點和權衡點在於刑罰量的大小, 即司法實踐中能夠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來解決問題時, 就無需動用刑法, 刑法依然處於最後保障法的地位。 再者, 刑事司法謙抑是節約司法成本、提升司法辦案品質的重要途徑。 刑事司法實踐中, 司法機關面臨著巨大的辦案壓力, 如何節約司法成本, 提升司法效率, 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辦理疑難複雜案件, 提高司法辦案品質, 是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而刑事司法的謙抑化, 有助於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更好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
尤其要根據犯罪情況的變化, 在法律規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下準確定罪量刑, 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物件、範圍和力度。 特別是對於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綜上, 刑事司法應該保持謙抑化。 具體而言, 實現刑事司法謙抑化可採取如下相應舉措。 首先, 司法工作者應該轉變刑事司法活性化觀念, 在立足於刑法處罰必要性和罪刑法定的基礎上, 落實刑事司法的謙抑性理念, 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刑法中可能出現的過度干預化、前置化的條文進行必要的限縮解釋, 縮小其適用的範圍。 其次, 在擴張刑事法網的同時, 完善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前置法規範,

最大程度地發揮前置法規範的作用。 完善刑法中刑罰結構, 優化刑罰相應的制度, 合理配置刑罰量, 使得刑法中的刑罰往輕緩化發展。 最後, 刑事司法的謙抑化是立足於一定犯罪現象所提倡的理念, 其服務於司法實踐操作, 針對的是犯罪現象。 但要從根本上處理好犯罪這一問題, 不能僅局限於針對犯罪這一前提下所提倡的理念和舉措, 應該跳過犯罪這一前提, 從犯罪的源頭進行預防性治理。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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