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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高速路上違法停車致人死亡 司機獲刑十年

四川線上消息(記者 付真卿)在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 會有什麼後果?答案是可能涉嫌犯罪。 1月11日,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發佈了全國首例司機因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 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一名貨車司機因深夜將車停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 未採取任何警示措施, 導致後車追尾, 多人死傷, 近日, 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重播:停車未採取警示措施 後車追尾2死2傷

時間回到2017年1月21日, 成都第二繞城高速東段, 一輛重型半掛牽引式貨車正往廣漢方向行駛,

貨車司機名叫曾興東, 有著多年駕齡。

當晚21點15分, 第一起事故發生——一輛白色轎車從後方撞上了曾興東駕駛的貨車。 事故發生後, 白色轎車停在了最左側的小客車道上無法動彈, 白色轎車司機很快在車後百米左右擺放了警示標誌。 曾興東的貨車在白色轎車右側, 幾無損傷, 可以移動。 “按要求, 他應該立即將車靠邊停入應急車道, 打開雙閃燈, 擺放警示標誌。 ”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一支隊民警張毅介紹。 但曾興東下車查看後, 選擇將車熄火後離開現場, 任由車子停在客貨車道上, 沒有打開雙閃燈, 也沒有擺放任何警示標誌。

15分鐘後, 第二起事故發生——一輛載有5人的越野車撞上了曾興東停在路中央的貨車,

車上2人當場死亡, 1人重傷, 1人輕傷。 第二天中午, 曾興東到警方投案。 據他供述, 當時棄車離開是因為晚飯是喝了酒, 害怕酒駕被查;將貨車熄火是擔心汽油被燒光。

2017年2月16日, 曾興東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案件移送檢方時, 其涉嫌的罪名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終, 檢方審查後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去掉‘過失’二字是因為曾興東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後果, 而希望或放任該後果的發生, 屬於故意犯罪。 ”簡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秦敏介紹, 曾興東作為一名在2003年便取得了A2駕駛證的職業駕駛員, 且經過了所在物流公司專門的安全知識培訓, 其應當知道並預見夜間違法將車輛停放在高速公路上,

可能對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 其當時的行為反映出對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放任心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造成嚴重後果的, 起刑就是有期徒刑十年, 比過失犯此罪量刑更重。 ”秦敏說, 以故意犯罪對曾興東提起公訴, 符合《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017年9月15日, 簡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曾興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曾興東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 成都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記者查詢瞭解到, 國內此前也有過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追究刑責的案例, 但都是以刑罰較輕的交通肇事罪定性。

而曾興東一案首次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起刑期至少10年, 最高可判死刑。

記者調查:高速公路違法停車不鮮見 有人搬石頭當警示

“曾興東的案例很極端, 但高速上違法停車的行為並不鮮見。 ”據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法律法規對高速公路上停車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 但許多駕駛員對此缺乏足夠的安全和法律意識。

1月9日上午, 記者行車經過成都繞城高速靠近文家場立交路段時發現, 該路段擁堵不堪。 跟隨車流慢慢向前, 記者看到前方有一起事故, 兩車擦掛, 並不嚴重。 但雙方司機爭執不休, 任由車子擺在路中, 也沒有任何警示標誌。

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一支隊民警張毅告訴記者,

他們在處理高速公路事故時經常發現, 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 很多駕駛員下車第一件事是吵架, 爭論事故責任, 而不是進行安全處置。

“更有甚者, 在未發生事故時, 也在高速上違法停車。 ”記者從高速交警瞭解到:曾有司機因不熟悉路況, 將車停在成渝高速行車道上準備問路, 被巡邏的交警發現查處; 還曾有司機在都汶高速超車道上突然停車, 只為讓同伴下車小解, 被巡邏的交警逮個正著。

對此, 上述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負責人提醒, “有些駕駛員認為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的行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規範, 但事實上卻是置公共安全與不顧的違法行為, 一旦造成嚴重後果, 還將被追究刑責。 ”

曾興東案的主審法官簡陽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玉崗提醒, 高速公路本身具有道路封閉、行車速度快的特點,在高速公路上隨意停車,可能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而隨意停車並引發事故的責任人也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廣大駕駛人員應提高法律意識,增強對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識,避免犯罪。

當發生事故或車輛故障時,應該如何處理呢?張毅提醒說,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或其它緊急情況,應立即將車輛停靠在應急車道上,做進一步處置。如果車輛在行車道上無法移動,駕乘人員應立即打開車輛雙閃燈,在規定距離設置標準的警示標誌,儘快將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並及時報警。

同時,張毅特別提醒,不應將樹枝、石頭等放在車後充當警示標誌。“這不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成為行車障礙,一旦發生事故,擺放‘標誌’的人難逃責任。”

高速公路本身具有道路封閉、行車速度快的特點,在高速公路上隨意停車,可能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而隨意停車並引發事故的責任人也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廣大駕駛人員應提高法律意識,增強對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識,避免犯罪。

當發生事故或車輛故障時,應該如何處理呢?張毅提醒說,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或其它緊急情況,應立即將車輛停靠在應急車道上,做進一步處置。如果車輛在行車道上無法移動,駕乘人員應立即打開車輛雙閃燈,在規定距離設置標準的警示標誌,儘快將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並及時報警。

同時,張毅特別提醒,不應將樹枝、石頭等放在車後充當警示標誌。“這不但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成為行車障礙,一旦發生事故,擺放‘標誌’的人難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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