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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發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

海南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近日印發《海南省公務員調動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以加強海南省公務員隊伍管理, 規範公務員調動工作。 同時, 原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於幹部調配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廢止。

《暫行規定》指出, 規定所稱調動是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在機關(單位)之間的交流。 領導成員轉任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公務員的調動, 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省級機關之外調入省級機關的公務員調動, 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垂直管理單位、雙管單位系統內的公務員調動,

由省級主管單位負責辦理;省級機關之間的公務員調動, 由調入機關和調出機關負責辦理;省級機關調入省內各市縣或省外的公務員調動, 分別由各市縣或調出機關負責辦理。 此外, 市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負責辦理以下公務員的調動:本市縣機關(含鄉鎮機關, 下同)之外的公務員調入本市縣機關;本市縣機關之間公務員的調動;本市縣機關公務員調出本市縣機關。

《暫行規定》明確, 公務員主管部門可進行調動的情形包括:改善幹部隊伍結構需要進行人員調整;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餘的人員;調整不適應現任工作的人員;因其他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不得調動:因違法違紀正被立案調查的;未滿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最低工作服務年限的;新錄用試用期、任職試用期未滿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調動條件的其他情形。

《暫行規定》還強調了公務員調動必須遵守的紀律:調入、調出機關及其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 認真審核把關, 不得隨意降低標準, 放寬條件;調出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提供真實情況, 不得在公務員調動期間突擊提拔;調動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如實報告有關事項及提供材料。 在辦理調動過程中如違反調動紀律、偽造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抽出有關材料或隱瞞相關情況的,

應當取消其調動資格。 (李磊 鐘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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