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倆人在韓國打架,誰負責任?

“倆人都要負責任。 ”這就是我這篇文章想寫的結論。 之所以寫在最開頭, 那是因為很多人看都不看文章內容, 直接加微信問:“到底誰負責任?” 我再說一遍:“倆人都要負責任”。 你可能會反問:“可是對方先動手的”, 我再說一遍:“倆人都要負責任”。 說了三遍了, 還不服的話我也沒有辦法該怎麼說服你了。

要是想知道為什麼, 請繼續往下看。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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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律對打架的定性

劉欠扁平時說話的語氣很拽。 一直對劉欠扁的語氣懷恨在心的張鐵拳, 有一次跟劉欠扁對話的時候, 忍不住上手打了一巴掌。 劉欠扁被打後不甘心啊,

也是一記重拳砸向了張鐵泉。 隨後倆人到了警察局說理, 劉欠扁說張鐵拳先動的手, 所以張鐵拳有罪;但張鐵拳認為劉欠扁的重拳比自己的巴掌還要重, 所以劉欠扁應該是有罪的。

警方見倆人都不想和解, 於是均以暴行罪將案件移交到了檢察院。 韓國《刑法》明確規定, 任何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均構成暴行罪。 所以不論對對方施加暴力的理由、程度如何, 只要施暴就會構成犯罪。 本案中, 張鐵拳打巴掌劉欠扁施重拳均屬於施暴的行為, 不管他們誰先動手、誰傷的更重, 倆人都是犯罪。

由於此類輕微的施暴行為屬於暴行罪種類中最輕的“單純暴行罪”, 只要雙方達成和解的話就能撤銷案件。 要是一方因為這點小事去醫院開診斷書提交到警察局的話,

案件升級為“暴行傷害罪”。 到時候就算是達成了和解也不能撤銷案件。 這就意味著因為小事打架也會留下討厭的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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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在韓國打架之後, 找人理論誰有過錯、誰情節更重都是沒有意義的。 打架之後鬧到警察局的話,

假如互相都不能達成和解時, 只能留下永遠無法抹滅的犯罪記錄。 外國人要是有犯罪記錄會有什麼樣的結果我就不多說了, 估計常年關注本平臺的老司機們心裡都知道答案。 所以打架後不要問我誰有責任, 應該想辦法怎麼更對方和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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