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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警示」男子喝酒後坐在副駕沒開車,也被追究刑責!原因是……

自2011年起, 醉酒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嚴厲態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然而, 江蘇有一名男子坐在副駕駛且沒有開車, 卻也因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責。 這是怎麼回事?

案件回顧

日前, 江蘇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 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 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 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

酒後駕駛, 撞上護欄

被告人蔣某(司機)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張某(同車人)一向喜歡熱鬧, 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 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 可他不以為然, 飯後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 其間, 兩人開懷暢飲, 一直玩到次日淩晨。 此時, 張某自覺不勝酒力, 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 張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 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 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了路。 剛開出去沒多久, 蔣某醉意上頭, 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

隨後被交警查獲。

△圖自網路, 圖文無關

共同犯罪, 均系主犯

經鑒定, 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 構成醉駕。 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 歸案後, 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

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 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 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 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 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 不過, 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作出以上判決。 該案也是蘇州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新聞連結:危險駕駛罪共犯

哪些情況屬於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呢?在司法實踐中,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在飲酒過程中,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 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 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 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警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 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 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 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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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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