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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除12問!你想瞭解的都在這裡

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如何加計扣除, 你是否清楚?通過總結和歸納, 今天給大家帶來了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超詳細12問, 並且附有案例分析, 乾貨滿滿, 趕緊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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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0號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明確政策口徑。 明確對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外聘人員研發支出、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均可以按規定加計扣除, 對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亦可享受加計扣除。

二是細化政策內容。 對委託研發、取得政府補助收入、研發過程中取得的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等事項,

對其加計扣除的具體計算予以細化。

三是拓展優惠範圍。 對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增加了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作為加計扣除專案, 對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加速攤銷可以按稅前扣除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擴大了計稅基數, 簡便實務操作。

2.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外聘研發人員範圍有哪些?費用如何歸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定(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

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 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例1:2017年某勞務派遣公司向A企業派遣5人, 企業根據合同規定支付勞務費120萬元(已取得相關發票), 根據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工資薪金及費用明細表, 120萬元勞務費中:工資薪金86萬元、五險一金1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3萬元)、補充養老保險4萬元(無補充醫療保險)、補充住房公積金2萬元、職工福利費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萬元、工會經費1萬元, 管理費6萬元。 若A企業將外聘5人全部作為研發人員參與甲專案的研發。 則2017年甲專案可歸集的外聘人員的人工費用103萬元(86+15+2), 甲專案可歸入其他相關費用外聘人員費用9萬元(4+5)。

若派遣人員中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 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 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3. 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工資薪金包括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例2: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決議對新產品研發團隊的甲高級工程師(以下簡稱“甲高工”)以股票期權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

以鼓勵甲高工完成XX研發項目。 2017年1月1日, 股份支付計畫開始, 同時XX研發項目立項, 2018年12月31日, XX專案研發成功, 甲高工被安排至YY項目進行研發。 2019年12月31日, 甲高工對取得的股票期權全部行權, 假設當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權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為150000元。 對此股權激勵計畫, A公司2019年可以稅前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50000*50%=75000元。

4.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 研發費用中對應的不得加計扣除材料費用何時計算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

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 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 不足沖減的, 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例3:20115年2月, C公司與客戶甲公司簽訂合同生產某設備。 該設備某項關鍵技術需要進行研發, C公司對該研發項目進行自主研發項目立項(X項目)。 假設生產週期為3年。

2016年C公司發生研發支出100萬元, 其中X專案領用材料30萬元。 假設全部費用化, 不考慮其他因素。 2016年C公司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 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50萬元。

2017年C公司發生研發支出80萬元, 其中X專案領用材料20萬元(研發成功並交付生產部門)。假設全部費用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為80萬元,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40萬元。

2018年10月完工並安合同約定交付給甲公司,取得設備價款1000萬元。當年發生研發支出150萬元。假設全部費用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計研發費用為100(150-30-20)萬元,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50萬元。

5. 應扣減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特殊收入何時計算扣除?

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例4:A公司2016年研發XX工藝技術,發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500萬元(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當年處置以前年度研發過程中形成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一批,取得收入100萬元,則2016年度A公司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200萬元。

6.實行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加計扣除口徑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舉例說明如下:

例5:甲汽車製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

7. 加速攤銷的無形資產加計扣除口徑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舉例說明如下:

例6:乙軟體企業2016年1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單位價值3萬元,會計處理按3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乙企業對該軟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攤銷方式,攤銷年限縮短為2年。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攤銷的費用100萬元(300/3=100),稅收上選擇縮短攤銷年限優惠可以攤銷的費用是150萬元(300/2=150),若該軟體2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則企業在2年內每年可直接就其攤銷的費用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2=75)。

8.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哪些內容?如公司有多個研發項目,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40號公告在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其他費用基礎上,明確其他相關費用還包括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進一步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推動開展研發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例7: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甲和乙,甲項目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9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6萬元,乙項目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9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4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甲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90×10%/(1-10%)=10萬元,小於實際發生數16萬元,則甲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乙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90×10%/(1-10%)=10萬元,大於實際發生數4萬元,則乙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4萬元。

該企業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7萬元[(100+94)×50%=97萬元。

9. 直接沖減研發費用的政府補助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例8: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減。2017年收到政府補助300萬元,當年用於研究開發某項目,研究階段發生支出500萬元,並結轉管理費用,扣減後研發支出200萬元。

若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調增研發費用支出,則當年加計扣除的基數為5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250萬元。

若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收到的政府補助300萬元作為不徵稅收入,則當年加計扣除的基數為2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100萬元。

10. 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是否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1. 企業委託非關聯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委託研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除受託方與委託方存在關聯關係情況外,委託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專案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委託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託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同時特別強調,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為有利於鼓勵我國企業提高科技創新水準和能力,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託境外研發不得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對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範圍作了解釋。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例9: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託其B非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200萬元。則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200×80%×50%=80萬元。

12. 企業委託關聯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 80 %作為加計扣除基數中,所稱的“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託方委託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託方需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專案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舉例說明如下:

例10: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託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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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X專案領用材料20萬元(研發成功並交付生產部門)。假設全部費用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為80萬元,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40萬元。

2018年10月完工並安合同約定交付給甲公司,取得設備價款1000萬元。當年發生研發支出150萬元。假設全部費用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計研發費用為100(150-30-20)萬元,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50萬元。

5. 應扣減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特殊收入何時計算扣除?

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例4:A公司2016年研發XX工藝技術,發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500萬元(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當年處置以前年度研發過程中形成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一批,取得收入100萬元,則2016年度A公司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200萬元。

6.實行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加計扣除口徑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舉例說明如下:

例5:甲汽車製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

7. 加速攤銷的無形資產加計扣除口徑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舉例說明如下:

例6:乙軟體企業2016年1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單位價值3萬元,會計處理按3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乙企業對該軟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攤銷方式,攤銷年限縮短為2年。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攤銷的費用100萬元(300/3=100),稅收上選擇縮短攤銷年限優惠可以攤銷的費用是150萬元(300/2=150),若該軟體2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則企業在2年內每年可直接就其攤銷的費用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2=75)。

8.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哪些內容?如公司有多個研發項目,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40號公告在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其他費用基礎上,明確其他相關費用還包括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進一步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推動開展研發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例7: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甲和乙,甲項目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9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6萬元,乙項目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9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4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甲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90×10%/(1-10%)=10萬元,小於實際發生數16萬元,則甲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乙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90×10%/(1-10%)=10萬元,大於實際發生數4萬元,則乙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4萬元。

該企業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7萬元[(100+94)×50%=97萬元。

9. 直接沖減研發費用的政府補助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例8: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減。2017年收到政府補助300萬元,當年用於研究開發某項目,研究階段發生支出500萬元,並結轉管理費用,扣減後研發支出200萬元。

若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調增研發費用支出,則當年加計扣除的基數為5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250萬元。

若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收到的政府補助300萬元作為不徵稅收入,則當年加計扣除的基數為2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100萬元。

10. 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是否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1. 企業委託非關聯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委託研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除受託方與委託方存在關聯關係情況外,委託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專案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委託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託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同時特別強調,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為有利於鼓勵我國企業提高科技創新水準和能力,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託境外研發不得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對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範圍作了解釋。受託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例9: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託其B非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200萬元。則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200×80%×50%=80萬元。

12. 企業委託關聯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 80 %作為加計扣除基數中,所稱的“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託方實際支付給受託方的費用。無論委託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託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託方委託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託方需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專案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舉例說明如下:

例10: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託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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