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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關於年終獎的法律“秘笈” 請收好!

每當過完一年, 員工們都會期盼著那份屬於自己的年終獎。 上周《麻辣問題》就“以實物代替年終獎員工需不需要納稅”作了回答後, 讀者們向本欄目提出了更多關於年終獎的問題, 如年終獎在法律中有無明文規定, 員工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是否還有權享有這筆獎金等。 本期《讀者律師麻辣問答》, 我們請來浙江聯冠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溫州晚報讀者律師顧問團成員游貽靜進行解答。

年終獎是什麼?

名詞解釋

律師游貽靜介紹, 年終獎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全年經濟效益以及根據對勞動者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

一次性向勞動者發放的獎金。 依據國家統計局制定頒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工資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同時《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 年終獎屬於獎金範圍。 因此年終獎應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性質上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 但是用人單位是否發放年終獎, 發多少年終獎, 屬於單位的自主權利, 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主協商約定, 法律對此並無明文規定。

讀者提問

員工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就無權拿年終獎嗎

方先生諮詢:我原在一家企業上班,

2017年已經幹滿一年了, 1月初提出辭職。 但公司的年終獎發放時間往年都是在三四月份, 且公司在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中約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 我想問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效?

律師解答:基於年終獎屬工資性質, 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年終獎實際上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 勞動者當年度已工作屆滿, 就可享受當年度年終獎, 用人單位不能以發放時間未到而隨意予以扣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在離職時, 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存在年終獎,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應當獲得的年終獎金,

用人單位規定的“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不符合上述規定。

留一半年終獎到年後發

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萬女士諮詢:我是一家房地產仲介公司的顧問, 我們公司有個不成文的規定, 老闆為了留住員工, 約定年底發一半年終獎, 另一半留到次年5月份發放。 我想問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律師解答:這種規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 單位想通過扣押年終獎的辦法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同時, 多地的地方性法規均對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

用人單位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作了規定, 如《浙江省企業工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 即使職工不離職, 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在次年5月份發也不妥當, 只要確定年終獎是按年度為考核週期的, 就應當在年終考核期滿時予以結算。 拖欠到次年的5月份再發放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及時支付的要求。 其次, 企業發放年終獎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勞動者的工作效率, 而遲延發放年終獎無疑會削弱這種激勵的價值, 明顯與其目的相違背, 反而會打擊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影響用人單位的社會聲譽,
明顯與其目的相違背。

口頭約定的年終獎

公司業績下滑就可不發嗎

顧先生諮詢:我幾年前和一家服裝公司簽了勞動合同, 大家約好:年薪6萬元。 這樣的工資肯定是低了些, 所以老闆口頭承諾, 過年的時候, 還會給我包個10萬元的“紅包”。 前兩年還好, 到去年, 公司業績下降, 老闆就不給“紅包”了。 我想問老闆能賴帳嗎?我有當時老闆承諾給紅包的錄音。

律師解答:雖然用人單位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數額和發放時間有一定的自主權利, 但是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年終獎作了約定, 雙方即應遵守該約定。 即便是口頭方式, 只要勞動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年終獎的約定內容, 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約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

律師建議

這份“秘笈”請收好

對於年終獎,游貽靜律師建議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採取書面約定

對於勞動者來講,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年終獎權益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最好是在入職之前就與公司書面約定好年終獎的數額或者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2.注意保存證據

一旦發生年終獎的爭議,勞動者應當保存好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年終獎發放相關的規章制度等,必要時候還可以採取錄音、錄影、拍照的方式保存證據,方便日後維權。

3.訴諸法律解決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年終獎問題協商不成時,必要時候可以通過行政投訴或者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上對年終獎的發放並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是從傳統習慣來看,大部分公司都會發放年終獎。在此,律師建議,企業要謹慎制訂年終獎發放規定,並如期履行,讓每一位員工都能感受到企業發展的紅利。

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約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

律師建議

這份“秘笈”請收好

對於年終獎,游貽靜律師建議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採取書面約定

對於勞動者來講,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年終獎權益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最好是在入職之前就與公司書面約定好年終獎的數額或者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2.注意保存證據

一旦發生年終獎的爭議,勞動者應當保存好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年終獎發放相關的規章制度等,必要時候還可以採取錄音、錄影、拍照的方式保存證據,方便日後維權。

3.訴諸法律解決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年終獎問題協商不成時,必要時候可以通過行政投訴或者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上對年終獎的發放並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是從傳統習慣來看,大部分公司都會發放年終獎。在此,律師建議,企業要謹慎制訂年終獎發放規定,並如期履行,讓每一位員工都能感受到企業發展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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