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確立了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制度。 起草或者審查行政法規、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兩部新條例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堅持党的領導方面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新條例明確規定,起草行政法規、規章,應當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 為依法保障各項改革任務順利實施,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
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新條例也規定了具體制度。 兩個決定完善立法專案徵集和論證制度。 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專案建議,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規章制定專案建議,並應當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專案建議進行評估論證。
新條例要求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 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