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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調整!減損公民權利增加義務應論證諮詢

□ 本報記者 張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確立了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制度。 起草或者審查行政法規、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兩部新條例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堅持党的領導方面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必須把党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 一是明確要求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是規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
三是規定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新條例明確規定,起草行政法規、規章,應當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 為依法保障各項改革任務順利實施,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

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新條例也規定了具體制度。 兩個決定完善立法專案徵集和論證制度。 規定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專案建議,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規章制定專案建議,並應當對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專案建議進行評估論證。

確立公開徵求意見制度。 規定起草時應當將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審查時可以將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規定委託協力廠商起草制度。 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法規、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新條例要求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 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重要參考。

新條例重申了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防止違反上位法。 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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