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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錢妻子也還?如何防範“二坑”風險?最高法這樣說……

法制網記者 劉子陽

法制網見習記者 董凡超

如何防範“二坑”風險?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哪些……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即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與本《解釋》配套的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離婚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 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張權利。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一張法網, 防範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
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解決了“一坑”問題。

防範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 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有所規定。 婚姻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述規定表明對於處分共同財產包括較大數額舉債等重大事項, 夫妻應當共同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發佈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又向全國法院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強調了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等7個要求,

對於司法實踐甄別和排除非法債務、虛假債務具有重要意義。 《補充規定》和《通知》有效抑制了極端案例的出現, 司法裁量的尺度更加公平合理。 在《補充規定》和《通知》的基礎上, 本《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二張法網, 防範了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 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風險,
保障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 解決了“二坑”問題。

司法實踐中, 審理有關涉及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 要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過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對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等行為未能及時甄別, 從而損害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利益, 危及家庭穩定;二是過分強調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 對夫妻惡意串通、故意規避債務的行為未能及時制裁, 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危及交易安全。 既要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又不能忽視對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的保護, 兩者不可偏廢。 要注意夫妻之間身份關係的特殊性以及市場經濟背景下債權人主張的合理性,

平衡均等保護各方的利益。

對於債權人一方而言, 負有一個審慎注意義務。 如果擔心將來債權實現時就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爭議, 就應當在債務形成時讓舉債一方的配偶共同簽字, 從而保障債權最大化實現。 對於未舉債的配偶一方而言, 由於和舉債一方存在夫妻關係, 從締結婚姻關係那一刻起, 夫妻即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權, 不需要一方的特別授權。 也就是說, 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內, 配偶一方當然可以代表另一方處理日常事務。 但是,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較大數額的舉債等, 必須夫妻雙方協商一致。 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 擅自進行處分。

債權人對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舉債, 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合意,否則對債權人要求未舉債配偶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常家事代理厘清“共債”區間

記者:如何確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與“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問題?

答: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並由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在夫妻未約定財產分別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記者:日常家事代理範圍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答:除了日常家事代理範圍所負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生活既包括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財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等情形。司法解釋第三條中所稱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就是指夫妻一方為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記者: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答: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前者,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後者,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菅,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一方共同簽字故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質上是從舉證的角度考慮的,即債權人如為避免舉證困難,完全可以事前防範,在形成大額債務時要求夫妻雙方簽字,體現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一是方便舉證,二是避免紛爭。

與司法解釋相抵觸今後不再適用

記者:如何理解和把握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

答:司法解釋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司法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裡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司法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後不再適用。

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制網北京1月17日訊

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合意,否則對債權人要求未舉債配偶一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常家事代理厘清“共債”區間

記者:如何確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與“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問題?

答: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並由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在夫妻未約定財產分別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記者:日常家事代理範圍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答:除了日常家事代理範圍所負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生活既包括前述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財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等情形。司法解釋第三條中所稱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就是指夫妻一方為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記者: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答: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前者,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後者,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菅,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一方共同簽字故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質上是從舉證的角度考慮的,即債權人如為避免舉證困難,完全可以事前防範,在形成大額債務時要求夫妻雙方簽字,體現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一是方便舉證,二是避免紛爭。

與司法解釋相抵觸今後不再適用

記者:如何理解和把握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

答:司法解釋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司法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裡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司法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後不再適用。

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制網北京1月1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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