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在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 銀川市金鳳區檢察院推動鑒定人員、偵查人員出庭指證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 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017年7月27日, 被告人楊某某委託其堂兄從吳忠市攜帶一個裝有毒品海洛因的包裹到銀川市北門旅遊汽車站, 並給其堂兄一個從銀川開往內蒙包頭的大巴車司機電話, 讓其聯繫司機將包裹帶到包頭。 其堂兄在將包裹帶到銀川市北門旅遊汽車站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 在包裝毒品海洛因最內層的塑膠包裝袋上檢測出被告人楊某某的DNA資訊。
被告人楊某某在到案後拒不承認委託其堂兄攜帶毒品的事實,
為保證庭審效果, 該院多次與鑒定機構、法院進行溝通, 就規範相關人員出庭作證進行了細緻探討,
在此之前, 銀川市金鳳區檢察院院還辦理過多起偵查人員和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的案件, 通過偵查人員和鑒定人員對案件事實的直接感知對當庭指控做更為有利的支撐, 更好地指控犯罪。
來源 | 寧夏檢察
銀川檢察新媒體工作室 2018年第10期
【總第4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