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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離婚又起訴,只為分割公積金

老王和小芳經法院調解離婚。

現在老王又把小芳起訴了, 要求分割小芳的公積金。 小芳則認為, 法院在調解離婚時已經對公積金進行了處理。

當初二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為:1.老王與小芳自願解除婚姻關係;2.婚生子隨小芳生活, 老王每月給付生活費500元, 直至其18周歲止, 其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老王、小芳平均分攤;3.老王每月享有二次探視婚生子的權利;4.登記于老王名下A房屋一套歸婚生子所有, 小芳享有居住權, 兒子18周歲後可以隨時要求過戶, 小芳同意該房屋結構層與老王共同使用兩年, 2017年10月1日前老王無條件搬離;5.B房屋一套歸老王所有;6.老王、小芳確認相關工程收入屬於夫妻共同債權, 雙方共同與相關單位部門結算, 待上述工程款項結算確認後先行扣除130000元, 餘款雙方平均分割;7.老王、小芳除130000元共同債務外, 各自債權各自享有, 各自債務各自承擔。

經查小芳2006年開始交納住房公積金, 至2015年9月23日前帳戶餘額為83274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定, 離婚後,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 小芳的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2015年9月, 雙方調解離婚時未對該財產進行分割。 對老王要求平均分割該公積金的主張, 應予支持。

綜上, 判決:老王、小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芳住房公積金餘額為83274元,

雙方平均分割, 老王分得41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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