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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新法熱點速遞——段慶喜老師

2018年法考新法熱點速遞

《仲裁司法審查規定》(2018-1-1生效)

對實踐中的三個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1、第十三條:僅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 不能作為確認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適用的法律,

即合同約定的實體法(哪怕與仲裁條款在同一條文中進行約定)並不必然是仲裁協議的准據法。

2、第十五條: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與適用仲裁地法將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不同認定的, 應當適用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法律。 這實際是借鑒了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規定的有效原則。

3、第十六條:我國法院適用紐約公約審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時, 被申請人提出仲裁協議無效抗辯的, 法院應按照紐約公約第一款(甲)項的規定(即當事人選定的法律優先, 未選定則適用仲裁地法律)確定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應當適用的法律。

而此前我國司法實踐中, 存在此種情況下直接適用我國法律的錯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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