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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訴法知識點16

16:從性質上看, 民訴法屬於程式法(規定程式問題), 屬於部門法(只管民訴這部門的法律關係), 屬於基本法(制定修改複雜, 效力位階高),

屬於公法(規範公權力審判權)。

17:民事訴訟的參與人是指參與民事訴訟的人, 只要參與訴訟, 都是訴訟參與人。 包括法官、檢察院的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等等。 民事訴訟參加人僅僅指的是當事人和代理人。 因此, 翻譯人是參與人而不是參加人。

18:民事訴訟中一直在平衡兩大價值, 公平和效率。 民訴的制度中, 兩審終審、級別管轄、再審制度、回避制度都是為了實現公正的考慮。 小額訴訟、當庭宣判、電子送達、獨任審理等制度則是為了實現效率。

19:民訴法屬於公法。 因為民訴法中有大量制約公權力濫用的原則和規則。 包括辯論原則(當事人有權提出自己的事實和證據, 法院必須受當事人這種主張的約束)、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

法院必須尊重這種決定)、誠信原則(法院不得濫用權利, 不得突襲裁判等), 等等。 這些規定都是制約法院保護當事人的。

20:再審程式不是第三審。 我們國家只有一審和二審。 一審結束後, 若當事人不上訴, 一審判決就會生效。 對生效的一審判決可以申請再審。 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上訴, 引發二審程式後, 做出二審裁判, 二審裁判就是生效裁判。 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不服, 也可以申請再審。 對一審生效判決的再審和對二審判決的再審都不是必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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