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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氣管舒張實驗,不可不知的細節

直接測量氣道管徑較為困難, 故臨床上常用肺功能指標來反映氣道功能的改變。 通過給予支氣管舒張藥物的治療, 觀察阻塞氣道舒緩反應的方法, 稱為支氣管舒張試驗。

作者丨風風

來源丨醫學界呼吸頻道

一、適應證和禁忌證

1.適應證:(1)有合併氣道阻塞的疾病, 如支氣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過敏性肺泡炎、閉塞性細支氣管炎、彌漫性泛細支氣管炎等。 (2)有氣道阻塞徵象, 需排除非可逆性氣道阻塞, 如上氣道阻塞。

2.禁忌證:(1)對已知支氣管舒張劑過敏者, 禁用該類舒張劑。 (2)有嚴重心功能不全者慎用β2-受體激動劑;有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排尿困難者慎用膽鹼能受體拮抗劑。

(3)有肺量計檢查禁忌證者, 禁忌通過用力肺活量評價氣道可逆性改變。

二、支氣管舒張劑的選擇

常用於舒張支氣管平滑肌的藥物有:β2-受體激動劑、膽鹼能受體拮抗劑及茶鹼等。 糖皮質激素等能消除氣道黏膜水腫、減輕氣道炎症而使氣道通暢的藥物, 也可用於評價支氣管舒張反應。 藥物可通過吸入、口服、靜脈等不同途徑給藥。 其中吸入速效β2-受體激動劑因具有作用快速、療效確切、使用劑量小且不良反應較少等優點, 使用最為廣泛。

1.吸入型支氣管舒張劑:吸入劑型包括定量氣霧劑(MDI)、幹粉劑(DPI)或霧化溶液。 藥物以速效32-受體激動劑(如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和短效膽鹼能受體拮抗劑(如異丙托溴銨)最為常用,

所用劑量只為其口服劑量的1/10~1/2。

2.非吸入型支氣管舒張劑:口服或皮膚吸收、皮下注射、靜脈注射等方式給予支氣管舒張劑後, 亦可測定支氣管舒張的反應程度。 對於部分對吸入型支氣管舒張劑無反應、反應欠佳或不能配合吸入藥物者可採用此方式進一步明確阻塞氣道的可舒張性。 但該法起效較慢, 需觀察數小時、數天甚至數周。

三、試驗注意事項

試驗前詳細瞭解受試者的病史, 尤其需瞭解有無對所使用支氣管舒張劑的過敏史或禁忌用藥史及是否有嚴重心臟病史。 體格檢查基礎心率應<120 次/min.支氣管舒張試驗前需停用影響試驗結果的藥物及避免相關的影響因素。

如吸入型短效β2-受體激動劑需停用8 h、短效膽鹼能受體拮抗劑需停用24h;口服短效β2-受體激動劑或氨茶鹼則需停用12 h;長效或緩釋放型β2-受體激動劑、膽鹼能受體拮抗劑及茶鹼則應停用24~48 h;試驗前1h需停止吸煙。 如因病情需要未能停用相關藥物, 應在報告中注明。

測定時應先測定基礎肺功能, 然後吸入支氣管舒張劑, 再複查用藥後肺功能。 如吸入的是速效β2-受體激動劑如沙丁胺醇。 應在吸人藥物後15~30 min複查;如吸入的是短效抗膽鹼能受體拮抗劑如異丙托溴銨, 則應在吸入後30~60 min複查。 其他途徑給藥者, 按藥物性質及生理反應特點在給藥後數分鐘至2周複查肺功能。

研究表明, 吸入200 μg沙丁胺醇或80 μg異丙托溴銨, 已可保證舒張試驗的效能。

四、結果判斷

1.陽性判斷標準:(1)FEV1和(或)用力肺活量(FVC)用藥後較用藥前增加≥12%,且絕對值增加≥200ml,則為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 (2)儘管FEV1及FVC是目前最主要和常用的判斷指標, 但其他肺功能指標也可用於判斷支氣管舒張試驗反應。

2.陰性結果分析:若使用舒張藥物後肺功能指標達不到支氣管舒張試驗的陽性標準, 則支氣管舒張試驗陰性, 需考慮以下可能原因:(1)輕度氣道縮窄者, 因其肺功能接近正常, 用藥後氣道舒張的程度較小。 (2)狹窄的氣道內有較多的分泌物堵塞氣道, 如重症哮喘患者支氣管腔內常有大量黏液栓, 影響吸入藥物在氣道的沉積和作用。 (3)藥物吸入方法不當, 致使藥物作用不佳。 為保證藥物的吸收, 採用定量氣霧劑吸入時可輔助用儲物罐,

或可採用霧化吸入方法。 (4)使用藥物劑量不足, 為確保支氣管的充分舒張, 常常採用較大劑量的支氣管舒張劑如400 ug沙丁胺醇。 (5)縮窄的氣道對該種支氣管舒張劑不敏感, 但並不一定對所有舒張劑都不敏感, 此時應考慮改用其他舒張劑再作檢查。 (6)試驗前數小時內已使用了支氣管舒張劑。 (7)如果受試者在吸入支氣管舒張劑後, 肺功能不但沒有改善, 反而大幅度下降, 此時需要注意排除受試者是否存在氣道高反應性, 或對支氣管舒張劑或其輔助成分過敏, 並適時予以處。 (8)狹窄的氣道無可舒張性。 做此結論應排除上述因素。

3.相關誤差:有很多COPD的患者, 在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症狀上有明顯改善, 但其FEV1卻無明顯改善。 在這些患者中,支氣管擴張劑的應用導致患者的肺容積下降,因而用藥後進行肺量計檢測時患者起始肺容積小於用藥前,由於呼氣流速與肺絕對容積正相關,肺容積下降後,仍採用傳統肺通氣指標如FEV1,則可能忽視掉支氣管擴張劑的療效。

因此,當一次支氣管舒張試驗出現陰性結果時,並不表示氣道阻塞一定是不可逆的或支氣管舒張劑治療無效,需仔細分析原因,必要時重複檢查。另外,亦可強化臨床治療,如口服糖皮質激素1~2周或規律使用長效支氣管舒張劑2~4周後再複查肺功能,如FEV1和(或)FVC增加≥12%且絕對值增加>200ml,仍可認為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

參考《肺功能檢查指南(第四部分)--支氣管舒張試驗》

在這些患者中,支氣管擴張劑的應用導致患者的肺容積下降,因而用藥後進行肺量計檢測時患者起始肺容積小於用藥前,由於呼氣流速與肺絕對容積正相關,肺容積下降後,仍採用傳統肺通氣指標如FEV1,則可能忽視掉支氣管擴張劑的療效。

因此,當一次支氣管舒張試驗出現陰性結果時,並不表示氣道阻塞一定是不可逆的或支氣管舒張劑治療無效,需仔細分析原因,必要時重複檢查。另外,亦可強化臨床治療,如口服糖皮質激素1~2周或規律使用長效支氣管舒張劑2~4周後再複查肺功能,如FEV1和(或)FVC增加≥12%且絕對值增加>200ml,仍可認為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

參考《肺功能檢查指南(第四部分)--支氣管舒張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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