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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瘦香菇!女子就餐滑倒摔碎玉鐲 餐廳是這樣回答的

前不久, 唐女士到萬達廣場貝殼花自助餐廳吃飯, 沒想到踩上餐廳過道的一攤積水, 於是……

看著都很疼啊!

紮心了, 唐女士!

摔了一跤不說,

唐女士手上的鐲子也摔斷了。

那麼這事到底該誰負責呢?

1

事發時監控

視頻載入中...

從唐女士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 唐女士在餐廳內突然腳下一滑, 重重摔在了地上。

被扶起來後, 唐女士甩了甩手, 蹲在地上撿起已經摔斷的手鐲。

2

為何會摔倒?

唐女士走得好好的, 為什麼會摔跤呢?

唐女士提供的照片顯示, 惹禍的就是餐廳地面上的一灘水。

唐女士:“我起來的時候, 發現身上全是水和油漬, 然後發現是由於他們服務員工作不到位, 把水弄到地上, 把我給摔倒了。 摔到了我左手手肘, 然後把我手上的鐲子給摔斷了。 ”

隨後, 唐女士找了餐廳負責人並報了警。

在警方調解下, 餐廳負責人承諾讓唐女士先去治手肘的傷, 然後帶上醫療發票和手鐲發票再來餐廳, 會做出相應的賠償。

3

顧客維權 遲遲得不到解決

唐女士:“結果我把發票這些東西給了他們以後,他們說這個事情,跟他們沒有多大關係,他們不需要負責,這個是他們的人說的。”

唐女士是一名舞蹈老師,手摔傷後,課上不了,還得定期到醫院治療。誤工費且不說,單說傷情,唐女士被診斷為左肘筋拉傷,檢查和治療一共花費1042塊錢。

而唐女士找到的手鐲鑒定證書及發票金額為5800塊錢。

可當唐女士把這些票據給了貝殼花餐廳一位馮姓負責人後,就再也沒有了下文。唐女士的微信對話顯示,這位元負責人一直說發票已經上交,後續財務動態他不清楚。唐女士提出要拿回發票,對方則說,發票上交了,拿不回來。

自從摔傷後,餐廳沒有一句道歉,所有的要求唐女士也都照辦了,可說好的賠償為什麼一拖再拖呢?記者跟隨唐女士再次來到貝殼花餐廳。

一位負責人出面說公司已經同意賠償唐女士手鐲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但對醫藥費閉而不談,並以餐廳快要營業為由,催促唐女士和記者趕快離開。這時,唐女士感覺到了深深的無奈。

唐女士:“現在我就是要求第一你跟我道歉,其次,我的財產損失和醫藥費是要付給我的。”

唐女士表示,如果餐廳再這樣拖延下去,將考慮走司法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

顧客在餐廳摔倒的

類似事件屢屢發生,

條碼君隨便一搜,

就能搜到很多案例↓

消費者在餐廳、超市、賓館等場所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經營者在怎樣的情況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們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從上述規定可見,若是因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遭受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

部分來源網路

記者:左杭佼、楊友存

編輯:米涼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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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維權 遲遲得不到解決

唐女士:“結果我把發票這些東西給了他們以後,他們說這個事情,跟他們沒有多大關係,他們不需要負責,這個是他們的人說的。”

唐女士是一名舞蹈老師,手摔傷後,課上不了,還得定期到醫院治療。誤工費且不說,單說傷情,唐女士被診斷為左肘筋拉傷,檢查和治療一共花費1042塊錢。

而唐女士找到的手鐲鑒定證書及發票金額為5800塊錢。

可當唐女士把這些票據給了貝殼花餐廳一位馮姓負責人後,就再也沒有了下文。唐女士的微信對話顯示,這位元負責人一直說發票已經上交,後續財務動態他不清楚。唐女士提出要拿回發票,對方則說,發票上交了,拿不回來。

自從摔傷後,餐廳沒有一句道歉,所有的要求唐女士也都照辦了,可說好的賠償為什麼一拖再拖呢?記者跟隨唐女士再次來到貝殼花餐廳。

一位負責人出面說公司已經同意賠償唐女士手鐲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但對醫藥費閉而不談,並以餐廳快要營業為由,催促唐女士和記者趕快離開。這時,唐女士感覺到了深深的無奈。

唐女士:“現在我就是要求第一你跟我道歉,其次,我的財產損失和醫藥費是要付給我的。”

唐女士表示,如果餐廳再這樣拖延下去,將考慮走司法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

顧客在餐廳摔倒的

類似事件屢屢發生,

條碼君隨便一搜,

就能搜到很多案例↓

消費者在餐廳、超市、賓館等場所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經營者在怎樣的情況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們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從上述規定可見,若是因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遭受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

部分來源網路

記者:左杭佼、楊友存

編輯:米涼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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