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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釋, 只有4條。
(司法解釋檔照片)
無論你是丈夫A, 是妻子B, 還是債權人/朋友C。
注意!
劃重點時間到了!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 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 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注意“舉證責任”】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 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再爆個“大料”!
對於婚姻家庭的人身財產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沒有袖手旁觀。目前,準備在2020年出臺的中國民法典,其中的分則各編正在加緊制定,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正在立法調查研究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再爆個“大料”!
對於婚姻家庭的人身財產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沒有袖手旁觀。目前,準備在2020年出臺的中國民法典,其中的分則各編正在加緊制定,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正在立法調查研究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