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工作中會遇到扣工資等情況, 理由很多種, 但大多數情況下, 這些扣工資的做法都是有一定爭議, 需要區分。 例如有的公司明文規定遲到罰款, 嚴格來說, 企業不是行政執法機構, 沒有行政處罰權, 但從法理和合理性角度來說, 明文規定如果有員工確認簽字過, 相當於事先約定, 遲到確實是損害公司的利益的, 且扣款數額在合理範圍內, 不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於扣款不超過當月工資20%的規定, 那麼這個遲到扣工資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假如超過必要限度, 明顯不合理, 員工可以就扣款事項提出異議並申請勞動仲裁。
再比如, 有關於業績不達標扣款的, 尤其是一些銷售類崗位, 可能有的工資拿不到還要倒貼, 按照合同精神, 意思自治是在不違法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前提下, 假設公司扣工資扣到低於當地最低標準工資, 違法了強制性法律規定,
以上分析了扣工資的合法性問題, 對於正常的扣工資, 也就是在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提下被扣工資的, 公司並無過錯, 員工主動離職, 通常沒有補償。
對於違法的扣工資, 也就是企業利用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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