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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員工被扣工資後“主動辭職”,有無補償?務必要知道

很多人在工作中會遇到扣工資等情況, 理由很多種, 但大多數情況下, 這些扣工資的做法都是有一定爭議, 需要區分。 例如有的公司明文規定遲到罰款, 嚴格來說, 企業不是行政執法機構, 沒有行政處罰權, 但從法理和合理性角度來說, 明文規定如果有員工確認簽字過, 相當於事先約定, 遲到確實是損害公司的利益的, 且扣款數額在合理範圍內, 不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於扣款不超過當月工資20%的規定, 那麼這個遲到扣工資並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假如超過必要限度, 明顯不合理, 員工可以就扣款事項提出異議並申請勞動仲裁。

再比如, 有關於業績不達標扣款的, 尤其是一些銷售類崗位, 可能有的工資拿不到還要倒貼, 按照合同精神, 意思自治是在不違法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前提下, 假設公司扣工資扣到低於當地最低標準工資, 違法了強制性法律規定,

那麼這個扣工資的做法就是違法的。

以上分析了扣工資的合法性問題, 對於正常的扣工資, 也就是在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提下被扣工資的, 公司並無過錯, 員工主動離職, 通常沒有補償。

對於違法的扣工資, 也就是企業利用優勢地位,

隨意克扣員工工資, 此時員工雖然是自己提出解除合同, 但是其實是被迫離職。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此時員工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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