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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從此以後要開始打逆風局了

今天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4條, 於18日起施行。 而解釋的主要內容, 即是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是的, 這個解釋, 就是被拿來來革近年來飽受詬病的“惡法”, 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命的。

所以, 它對我們來說究竟意味這什麼呢?

一、它首先意味著,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發生了根本性的扭轉。

什麼是舉證責任?它通俗點來說, 就是誰主張, 誰舉證。 桌上放著一個蘋果, 張三和李四都說是自己的怎麼辦?張三拿出了買蘋果的小票, 李四拿不出, 好的, 蘋果屬於張三。 為什麼呢?因為張三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而李四拿不出證據, 未履行舉證義務, 所以蘋果不能屬於他。

這是關於舉證最簡單的情況。

可我們進一步想, 在雙方都拿出證據的情況下會怎麼辦呢?即如果張三拿出了小票、李四拿出了買蘋果的合同, 我們該如何認定?

這就涉及一個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了。

在解釋出臺以前,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是很小的。 他只需要證明:1、這筆錢是在張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2、他確實給了張三錢;3、李四是張三的老婆, 他就完成了自己的舉證義務, 可以要求張三和李四共同償還這筆借款。 具體到證據, 他甚至可能只需提供借條、銀行轉款憑證、二人夫妻關係證明材料就可以了。

而李四呢?如果她不想背這筆款, 她說自己毫不知情沒用。 她可能需要證明這筆款是賭債、毒債、她可能需要證明這筆款是張三和債主串通做出來的虛假債務、她可能需要證明自己和這筆錢一毛錢關係都沒有...她需要證明的事情太多太多,

而且更要命的是, 這些證據都非常不好找。 在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 對不起, 這鍋還是得你背, 要怪, 就只能怪你找了個好老公吧。

所以, 總的來說, 在解釋出臺前, 債權人出場自帶紅藍buff, 打的是四兩就可撥千斤的順風局, 他可以守在高高的城牆上等著李四步履維艱地爬上來, 然後再慢慢悠悠的一腳把李四踹下去。

而李四面對的呢, 是進化又進化的阿爾法狗, 很絕望。 你要說贏, 她理論上還是有可能的, 但這個可能吧, 確實有點小。

在解釋出臺後, 情況就顛倒過來了。

你作為債主想把李四也拉下水對吧, 對不起, 三五千塊錢這種小錢也就算了,

對於大額借款, 你必須舉證這筆錢是用於夫妻倆揮金如土或者買車買房。 你得證明, 這筆錢不是張三一個人花的, 李四也雨露均沾了不少好處。

我這麼平鋪直敘的一說, 大家可能覺得簡單, 可你設身處地地想一下, 問題就有點大了:借錢時吹得天花亂墜, 拿到錢後消失得無影無蹤, 我怎麼知道你到底把錢拿去幹嘛了?

所以大家明白了嗎, 解釋出來以後, 面對同一款遊戲, 債主從順風局變成了逆風局, 而李四, 則翻身農奴把歌唱, 成為了站在高高的城牆上以逸待勞的那個人。

原來的二十四條, 算是名存實亡了。

二、它同時意味著, 最高院在推動共同債務夫妻共簽制度的建立。

解釋第一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解析這兩條以前,我想先和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我之前接觸過一起案件,男方是一家奄奄一息的裝飾公司的老總,女方是世界五百強高管,兩人前腳離婚,後腳債主就找到女方門前來了。為什麼呢,原來男方在離婚前借了三百萬,同時離婚後男方身無分文,債主就只能找你女方要錢了。面對這種飛來橫禍,你能怎麼辦?這案子證據單薄,打到再審都沒辦法。後來經過艱苦的訴訟及談判,女方最後好賴還了200萬結束戰鬥,然後長歎自己遇人不淑。

我想類似案例在很多24條的苦主身上都發生過。

嗯,對,在解釋出臺以前,遊戲是這樣玩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各自對外單獨借的錢,除非屬於違法債務、債主約定只找他本人償還及其它例外情況,不然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這個遊戲規則通俗點來說,就是一人借款,全家負債。(此處的家指的是苦守寒窯的小倆口)

這個規則,對債權人來說那可是極好的。因為夫妻間債務的捆綁對他來說明顯是極好的保障,只要他願意,他在將二人列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甚至可以主張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進行執行。

但對債務人來說就另當別論了:老子和你結婚,本以為可以夫妻攜手共奔小康,再不濟平時過日子也能有個人搭把手幫個忙對吧,結果沒想到遇人不淑,好處沒沾到半點不說,還平白無故背上一屁股債,這還有天理嗎?還有王法嗎?

而解釋的出臺,其實就是通過夫妻共簽制度,對雙方的利益進行了一次平衡。

而平衡的具體體現,即在於如我前文所言,這個解釋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利的,最高院通過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打壓了債權人一手;但與此同時,它也給債權人指了條實操性極強的明路:那就是你在借錢的時候,就趕緊把債務人的伴侶拉下水。

而說它實操性強的原因,即在於其實從一開始,債權人就出於天然有利的地位。

人家是在找你借錢誒,在對面就等著你給米下鍋,在對你有所求的情況下,你提個讓伴侶一起簽字的要求,不過分吧,不難吧?

對債主來說,只要你聽最高院的話,在簽借條的時候多留一個心眼,讓債務人老婆和債務人一起把字簽了,那你就免去了相當大部分舉證責任:你只需證明我確實把錢借給你了就行了,有夫妻雙方簽字的借條在手,我屆時依舊可以找你們這要命的小倆口討債要錢。

最高院出這個解釋的意思很簡單:我給你們提了一個債務夫妻共簽的建議,聽我話的朋友,這個遊戲依舊會很簡單,但不聽我話的朋友,這個遊戲就會很難玩。

三、從更深層次的角度來講,解釋的出臺,反映的是傳統婚姻制度向現代婚姻制度的轉變。

最後,我們來談談婚姻。

什麼是傳統的婚姻制度?

傳統的婚姻制度,就是牛郎織女的制度,是一輩子死死捆綁在一起的制度。這種制度下的法律,是規定夫妻財產嚴格混同的法律,是讓你離婚無比艱難的法律;這種制度下的道德,是對離婚婦女貶低譴責的道德,是對離異男性指指點點的道德。

是的,什麼是傳統?傳統就是一家人、在一起、一輩子。

在這個原則下,一很重要。

所以我們一起掙錢,也一起負債,我們合二為一。誰要是背離了這個“一”,有了貳心,那就是不對。

那現代的婚姻制度又是什麼呢?

現代的婚姻制度,已經不再強調“一”了。

夫妻雙方,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個體,因為對彼此的欣賞走到一起,形成結盟。這個結盟,必須是互贏的、互利互惠的,如果我們沒從這個結盟中獲得自己想要的東西,我們有權選擇離開。

在這個前提下,誰也別想占誰的便宜,誰也別想把誰拉下水。

現代婚姻制度下的夫妻,不像至親,更像朋友。在此情形下,大家一起同甘可以,真要出了事兒,您千萬別賴上我。

這話聽起來怪怪的,但似乎也更符合人性。

所以我們通過法律保障彼此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的獨立,我們通過法律確保離婚自由,而在道德上,儘管我們對離異人士的有色眼鏡還沒有完全摘除,但至少,人們已經不再對自己的婚史羞於啟齒,再婚也不再成為一件難事。

合則兩聚,分則兩散,甚至在一些“open marrige”的觀點甚囂塵上的情況下,相較於以前來說,婚姻,似乎越來越不是一件極為莊重的事了。

這是對還是不對呢?

這個世界上,沒有那麼多對還是不對,只有是還是不是而已。

最高院這個解釋的出臺,對債權人是不是不利?是。

對債務人的伴侶是不是有利?是。

至於它好還是不好,歷史會告訴我們答案。

立法者打個噴嚏,圖書館一半的書都會成為廢紙。這次解釋的出臺會造成多少愛恨情仇,我們且拭目以待吧。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解析這兩條以前,我想先和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我之前接觸過一起案件,男方是一家奄奄一息的裝飾公司的老總,女方是世界五百強高管,兩人前腳離婚,後腳債主就找到女方門前來了。為什麼呢,原來男方在離婚前借了三百萬,同時離婚後男方身無分文,債主就只能找你女方要錢了。面對這種飛來橫禍,你能怎麼辦?這案子證據單薄,打到再審都沒辦法。後來經過艱苦的訴訟及談判,女方最後好賴還了200萬結束戰鬥,然後長歎自己遇人不淑。

我想類似案例在很多24條的苦主身上都發生過。

嗯,對,在解釋出臺以前,遊戲是這樣玩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各自對外單獨借的錢,除非屬於違法債務、債主約定只找他本人償還及其它例外情況,不然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這個遊戲規則通俗點來說,就是一人借款,全家負債。(此處的家指的是苦守寒窯的小倆口)

這個規則,對債權人來說那可是極好的。因為夫妻間債務的捆綁對他來說明顯是極好的保障,只要他願意,他在將二人列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甚至可以主張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進行執行。

但對債務人來說就另當別論了:老子和你結婚,本以為可以夫妻攜手共奔小康,再不濟平時過日子也能有個人搭把手幫個忙對吧,結果沒想到遇人不淑,好處沒沾到半點不說,還平白無故背上一屁股債,這還有天理嗎?還有王法嗎?

而解釋的出臺,其實就是通過夫妻共簽制度,對雙方的利益進行了一次平衡。

而平衡的具體體現,即在於如我前文所言,這個解釋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利的,最高院通過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打壓了債權人一手;但與此同時,它也給債權人指了條實操性極強的明路:那就是你在借錢的時候,就趕緊把債務人的伴侶拉下水。

而說它實操性強的原因,即在於其實從一開始,債權人就出於天然有利的地位。

人家是在找你借錢誒,在對面就等著你給米下鍋,在對你有所求的情況下,你提個讓伴侶一起簽字的要求,不過分吧,不難吧?

對債主來說,只要你聽最高院的話,在簽借條的時候多留一個心眼,讓債務人老婆和債務人一起把字簽了,那你就免去了相當大部分舉證責任:你只需證明我確實把錢借給你了就行了,有夫妻雙方簽字的借條在手,我屆時依舊可以找你們這要命的小倆口討債要錢。

最高院出這個解釋的意思很簡單:我給你們提了一個債務夫妻共簽的建議,聽我話的朋友,這個遊戲依舊會很簡單,但不聽我話的朋友,這個遊戲就會很難玩。

三、從更深層次的角度來講,解釋的出臺,反映的是傳統婚姻制度向現代婚姻制度的轉變。

最後,我們來談談婚姻。

什麼是傳統的婚姻制度?

傳統的婚姻制度,就是牛郎織女的制度,是一輩子死死捆綁在一起的制度。這種制度下的法律,是規定夫妻財產嚴格混同的法律,是讓你離婚無比艱難的法律;這種制度下的道德,是對離婚婦女貶低譴責的道德,是對離異男性指指點點的道德。

是的,什麼是傳統?傳統就是一家人、在一起、一輩子。

在這個原則下,一很重要。

所以我們一起掙錢,也一起負債,我們合二為一。誰要是背離了這個“一”,有了貳心,那就是不對。

那現代的婚姻制度又是什麼呢?

現代的婚姻制度,已經不再強調“一”了。

夫妻雙方,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個體,因為對彼此的欣賞走到一起,形成結盟。這個結盟,必須是互贏的、互利互惠的,如果我們沒從這個結盟中獲得自己想要的東西,我們有權選擇離開。

在這個前提下,誰也別想占誰的便宜,誰也別想把誰拉下水。

現代婚姻制度下的夫妻,不像至親,更像朋友。在此情形下,大家一起同甘可以,真要出了事兒,您千萬別賴上我。

這話聽起來怪怪的,但似乎也更符合人性。

所以我們通過法律保障彼此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的獨立,我們通過法律確保離婚自由,而在道德上,儘管我們對離異人士的有色眼鏡還沒有完全摘除,但至少,人們已經不再對自己的婚史羞於啟齒,再婚也不再成為一件難事。

合則兩聚,分則兩散,甚至在一些“open marrige”的觀點甚囂塵上的情況下,相較於以前來說,婚姻,似乎越來越不是一件極為莊重的事了。

這是對還是不對呢?

這個世界上,沒有那麼多對還是不對,只有是還是不是而已。

最高院這個解釋的出臺,對債權人是不是不利?是。

對債務人的伴侶是不是有利?是。

至於它好還是不好,歷史會告訴我們答案。

立法者打個噴嚏,圖書館一半的書都會成為廢紙。這次解釋的出臺會造成多少愛恨情仇,我們且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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