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當面臨感情破裂, 但一方堅持不離婚, 協議無果, 就只能通過起訴離婚。
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法, 離婚起訴狀應該具備下列內容:
起訴狀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個人資訊。
一般包括:姓名、性別、籍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如果有訴訟代理人的, 還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基本個人資訊、代理權範圍, 以及代理人與原告之間的關係。
(以下可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婚姻狀況起訴狀中需要寫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 一般包括:
結婚時間、結婚登記地點、初婚還是再婚、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 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 或者是包辦、買賣婚姻,
三、離婚理由
除了婚姻狀況, 離婚理由也是審判離婚案件重要的參考因素, 所以離婚理由一定要寫清楚。 一般包括:
婚姻基礎如何、婚後感情如何、有無重大爭吵、對方的態度如何、是否經歷過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之前有無提起過離婚訴訟。
另外, 如果是因為家暴、出軌等情況提起離婚的, 還需要提供證據、證人等以佐證事實。
四、訴訟請求訴訟請求一般包括:明確請求離婚的態度、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事宜、家庭財產如何處置等問題。
五、其他
在起訴狀上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
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 起訴的時間。
女方離婚起訴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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