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尚尼亞位於非洲東部, 赤道以南。 坦尚尼亞是聯合國宣佈的世界最不發達國家之一。 經濟以農業為主, 平年糧食基本自給。
交通情況
公路:坦尚尼亞交通運輸以公路運輸為主。 截止2014年全國分級公路總長91928公里, 其中公路局管理33891公里(包括12786公里的幹線公路和21105公里的省級公路), 其餘道路包括市政及區縣公路等, 由總理府省級行政和地方政府事務部負責管理。
鐵路:原有鐵路為沙蘭港至基戈馬和姆萬扎的中央鐵路以及坦噶至阿魯沙的烏桑巴拉鐵路。 1976年建成了連接坦尚尼亞與尚比亞的坦贊鐵路。
水運:坦沿海有沙蘭港、姆特瓦拉、坦噶和桑吉巴四大港口。 沙蘭港為主要天然深水港, 年設計輸送量1010萬噸。
空運:坦尚尼亞有46個機場,
主要城市
沙蘭港(Dar es salaam)(全國第一大城市), 姆萬扎(Mwanza)(全國第二大城市), 阿魯沙 (Arusha)(全國第三大城市), 杜篤瑪(Dodoma)(前首都)等。
坦尚尼亞海關徵稅
坦桑海關對進口貨物按照已公佈的稅率表徵稅。 出口貨物一般不設關稅。 在徵收關稅的同時還要同時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涉及的話)。 這樣, 經過海關課稅的商品, 只要一經提出就可以直接進入市場銷售。 通過海關上稅的增值稅發票, 在將來貨物轉銷時, 可以作為抵扣增值稅和評定貨物底價和計算收入稅的依據。
關稅計征
坦尚尼亞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簽字國。 鑒此, 坦尚尼亞必須履行包括海關估價協議(A C V)在內的WTO協議。 (A C V)須於2001 年 1 月1 日起執行。 這一協定提供了一個新的海關估價系統, 其公正、統一、自然而又符合商業實際。 (A C V) 禁止使用隨意或虛假的海關估價。
該協議規定六種海關估價辦法。 這些辦法是有等級的並且必須被按照嚴格的順序使用。
這六種辦法如下:
1、進口貨物交易價;
2、同樣貨物交易價;
3、類似貨物交易價;
4、推論價格;
5、計算價格;
6、倒推價格。
交易價格無論何時總是盡可能被使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時, 對價值5000美元以下的貨物, 現行的裝船前商檢(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和非裝船前檢查處理辦法(NON-PSI)從進口申報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 IDF)到國內檢驗報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 IFR)都將繼續保留。 這樣做是為了覆蓋進口到坦尚尼亞的商品全部範圍。
進口者將到指定的商業銀行交納 IDF(進口申報表)和相當於進口商品FOB價格 1.2%的IDF費(進口申報費)。 進口者將被開給一個臨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PCVR)。 由COTECNA 估價的(PCVR)將說明被檢貨物的特徵、分類和價值, 它還將包括一個簽字盒, 允許進口者對COTECHA 所做的估價表示同意或持反對意見。
如果進口者同意被估定的價格, 他將被開給一個最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FCVR)和單程進入單據(S B E)。
在進口者的(S B E) 中, 只有價格能夠改動。 貨物說明、海關編碼、海關處理編碼都不允許改動。 這裡強調, 當進口者作出他們自己的(S B E) 的時候, 必須準確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 B E)中所列專案順序和描述。
在所有情況下, 進口者按照 CONTECNA 估定的稅費金額, 全額存入指定銀行海關帳戶的預付科目中。 這表示準備支付給海關。 如何進口者勝訴, 海關將退還適當的存款。如果海關駁回申訴,現存的清關過程繼續保留,餘款不退。在實行海關估價協議(A C V) 之後,現存清關過程繼續保留,資料進入海關自動資料處理系統,貨物檢驗,海關放行。
進口者必須出據“書面報關事實”並附加海關入關單和商業票據給海關。這一文件將使海關對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商業交易有充分的瞭解。
進口者必須理解海關將保留對商品估價的最終決定權。
物流巴巴提供中國到坦尚尼亞的快遞業務,時效3-7天左右,快遞費可查。
海關將退還適當的存款。如果海關駁回申訴,現存的清關過程繼續保留,餘款不退。在實行海關估價協議(A C V) 之後,現存清關過程繼續保留,資料進入海關自動資料處理系統,貨物檢驗,海關放行。進口者必須出據“書面報關事實”並附加海關入關單和商業票據給海關。這一文件將使海關對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商業交易有充分的瞭解。
進口者必須理解海關將保留對商品估價的最終決定權。
物流巴巴提供中國到坦尚尼亞的快遞業務,時效3-7天左右,快遞費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