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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替考嗎?貴州一男子替朋友考試被處罰

錢某報名參加了貴州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後, 因外出有事無法及時回來參加考試, 於是馬某出於哥們情誼毫不猶豫的答應下來, 在考場, 監考老師核實考生身份時, 發現馬某替考行為, 於是, 監考老師向公安機關報案。 錢某聽說朋友被抓後, 於是, 到公安機關自首,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 兩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偶然起的犯罪意圖, 馬某和錢某並沒有犯罪前科, , 並且到案後,

如實交代且悔過態度良好, 決定對馬某, 錢某涉嫌代替考試罪做不起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試題, 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考試的, 處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單處罰金。

所以, 不要存在僥倖心理, 出於哥們情誼或者抹不開面子而去替考, 一不小心就會將自己前途盡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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