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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 解放軍各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各部門, 各人民團體:

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裁減員額30萬的戰略部署, 2016—2020年, 全軍和武警部隊將有一大批幹部退出現役轉業地方工作。 為妥善安排好這批軍隊轉業幹部, 確保中央戰略決策順利實施, 現就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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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

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 扎實做好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對於順利推進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 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 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擔當,

堅持把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作為一項特殊的政治任務, 作為支援和服務改革強軍的實際行動, 作為事關國家發展和軍隊建設大局的重要工作, 擺上突出位置, 抓好工作落實。 要在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7〕8號)和相關配套政策的基礎上, 針對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實際, 採取特殊措施和傾斜政策, 切實把這批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 為中央戰略決策順利實施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支撐。

二、放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條件

(一)放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區去向條件。

對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 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 不受現行政策規定的隨軍落戶年限限制, 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 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 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單位由軍委政治工作部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確認。

(二)放寬師級職務軍隊幹部轉業年齡條件。

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

年齡53周歲以下的, 本人提出申請, 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 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畫。 對接收安置師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任務較重的地區, 實行指標控制。

(三)放寬軍隊轉業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軍齡和職級條件。

軍齡滿18年的師級以下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本人提出申請, 經組織審核批准, 可以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四)放寬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級城市安置的條件。

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 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 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的範圍,

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與軍委政治工作部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確定。

三、做好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一)充分發揮黨政機關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主管道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帶頭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 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計畫時預留部分崗位用於安排軍隊轉業幹部。暢通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提高政法部門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比例,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軍事法官、檢察官可按照有關規定轉任地方法官、檢察官。政法部門以及勞動保障監察、城市管理執法、海上執法等行政執法、監管部門調整和充實人員,優先從軍隊轉業幹部中選用。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在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國有企業要提供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和發展的崗位,吸引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工作。

(二)調整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增加編制辦法。

地方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幹部,以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分配數的平均數作為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計畫分配基數,今後5年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基數內安置仍按照原25%比例增加行政編制;高於基數部分按照40%增加行政編制。改革結束後,恢復原25%比例。改革期間增加的行政編制不計入地方控編減編任務控制數。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增加編制,參照黨政機關相關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有空編的先利用空編接收,編制滿員的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

(三)重點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採取預留領導職數、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安排軍隊轉業幹部增加的非領導職數實行單列、專用。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但應有一定比例安排領導職務。

(四)改進和完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

堅持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與其服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貢獻掛鉤,對功臣模範、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以及從事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要給予傾斜照顧。在堅持考核選調、雙向選擇、指令性分配等安置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考試考核相結合的分配辦法,健全統一規範的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評價體系,合理確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考試的內容和方式方法,形成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安置”工作機制。

(五)拓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道。

各地要根據安置工作實際,制定優惠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軍隊轉業幹部到中小城市、鄉鎮街道和基層一線工作。結合“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制定相應的對接措施和優惠政策,引導軍隊轉業幹部積極投身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對自願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要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特別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隨調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條件的地區安置,並優先安排工作。大力加強邊疆民族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根據政權建設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邊疆民族地區工作。有計劃地選調懂民族語言、熟悉當地社情民情的軍隊轉業幹部,充實到縣、鄉領導班子,符合條件的可任黨政正職,並跟蹤培養考察,優先選拔使用。

(六)加強和改進中央垂直管理系統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要認真完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的安置計畫,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把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作為加強幹部隊伍建設、調整充實人員的重要管道,加強對所屬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解決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所需編制、職數等問題,保證安置任務落實。各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支援中央垂直管理系統京外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優先選用軍隊轉業幹部。

四、做好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工作

(一)大力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要把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作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的重要職能,健全工作機構,配強工作力量。完善管理服務政策,健全退役金管理機制,確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保障落實。根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數量,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保障管理服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財政撥付700元、地方財政負擔300元,專門用於日常管理、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

(二)切實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髮放工作。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現行辦法計發。軍齡滿20年的,繼續按照現行計發基數80%的比例計發;軍齡滿19年、18年的,分別按照計發基數79%、78%的比例計發。

(三)積極鼓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創業。

適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勢,將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納入就業創業工作總體規劃,完善優惠政策措施,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大力扶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創業,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強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一)探索開展軍隊轉業幹部進高校專項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定崗定位後,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接收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和本人實際情況,將專業不對口的軍隊轉業幹部送到高等學校,進行為期1年的帶薪脫產教育培訓,系統學習專業知識,提高崗位工作能力。教育主管部門要指導高等學校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進高校專項培訓工作。

(二)加大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力度。

根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實際需求,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個性化培訓,探索實施分區域、分專業培訓,大力提升其適應能力和發展本領。

(三)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離隊前的教育培訓工作。

軍隊幹部確定轉業後,軍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他們介紹國家改革發展形勢,介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軍隊轉業幹部離隊報到前,所在部隊要做好扎實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體現組織上的關心關懷。

(四)加大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支持力度。

根據各地實際參加進高校專項培訓的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人數,中央財政按每人1萬元標準核撥專項經費,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助。其他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經費仍按現行標準執行。教育培訓經費要隨著經濟發展適當調整,以保障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六、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安置工作

(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工作。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為公務員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專業,合理安排工作和職務;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排。隨調配偶應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二)鼓勵和支持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自行就業創業。

對有自謀職業意願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可採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費等措施進行安置。自謀職業的隨調配偶和隨遷配偶,可享受隨軍家屬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三)解決好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子女就學問題。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隨遷子女在幹部轉業當年升學、報考軍校和地方各類院校時,與軍隊現役幹部子女同等對待。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完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責任制。

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要把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要進一步強化政令軍令號令意識,健全領導責任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對未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或完成任務不力、拒絕接收或變相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不得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先進單位評選範圍。

(二)嚴肅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紀律。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接收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下達的安置計畫,嚴格執行中央各項安置政策。各地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性文件和規定,應報上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相關內容必須符合中央政策,不得在中央政策之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堅決清理和糾正不符合中央政策的各種規定。對在安置工作中違規違紀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嚴重違反政策規定以及構成犯罪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軍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導,對落實安置計畫和政策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三)加強軍地協作配合。

軍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溝通順暢、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確保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有力有序推進。要加強輿論宣傳,進一步營造大力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關心關愛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氛圍。軍隊各級組織要主動配合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大力加強軍隊轉業幹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廣大軍隊轉業幹部要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自覺服從國家和軍隊改革大局,聽從組織安排,積極到黨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軍隊整體移交地方單位的轉業幹部安置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

2016年5月6日

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計畫時預留部分崗位用於安排軍隊轉業幹部。暢通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提高政法部門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比例,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軍事法官、檢察官可按照有關規定轉任地方法官、檢察官。政法部門以及勞動保障監察、城市管理執法、海上執法等行政執法、監管部門調整和充實人員,優先從軍隊轉業幹部中選用。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在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國有企業要提供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和發展的崗位,吸引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工作。

(二)調整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增加編制辦法。

地方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幹部,以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分配數的平均數作為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計畫分配基數,今後5年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基數內安置仍按照原25%比例增加行政編制;高於基數部分按照40%增加行政編制。改革結束後,恢復原25%比例。改革期間增加的行政編制不計入地方控編減編任務控制數。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增加編制,參照黨政機關相關辦法執行。其他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有空編的先利用空編接收,編制滿員的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

(三)重點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採取預留領導職數、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安排軍隊轉業幹部增加的非領導職數實行單列、專用。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但應有一定比例安排領導職務。

(四)改進和完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

堅持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與其服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貢獻掛鉤,對功臣模範、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以及從事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要給予傾斜照顧。在堅持考核選調、雙向選擇、指令性分配等安置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考試考核相結合的分配辦法,健全統一規範的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評價體系,合理確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考試的內容和方式方法,形成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安置”工作機制。

(五)拓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道。

各地要根據安置工作實際,制定優惠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軍隊轉業幹部到中小城市、鄉鎮街道和基層一線工作。結合“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制定相應的對接措施和優惠政策,引導軍隊轉業幹部積極投身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對自願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要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特別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隨調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條件的地區安置,並優先安排工作。大力加強邊疆民族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根據政權建設和幹部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邊疆民族地區工作。有計劃地選調懂民族語言、熟悉當地社情民情的軍隊轉業幹部,充實到縣、鄉領導班子,符合條件的可任黨政正職,並跟蹤培養考察,優先選拔使用。

(六)加強和改進中央垂直管理系統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要認真完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的安置計畫,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把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作為加強幹部隊伍建設、調整充實人員的重要管道,加強對所屬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解決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所需編制、職數等問題,保證安置任務落實。各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支援中央垂直管理系統京外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優先選用軍隊轉業幹部。

四、做好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工作

(一)大力加強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要把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作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的重要職能,健全工作機構,配強工作力量。完善管理服務政策,健全退役金管理機制,確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保障落實。根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數量,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保障管理服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財政撥付700元、地方財政負擔300元,專門用於日常管理、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

(二)切實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髮放工作。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現行辦法計發。軍齡滿20年的,繼續按照現行計發基數80%的比例計發;軍齡滿19年、18年的,分別按照計發基數79%、78%的比例計發。

(三)積極鼓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創業。

適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勢,將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納入就業創業工作總體規劃,完善優惠政策措施,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臺,大力扶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創業,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強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一)探索開展軍隊轉業幹部進高校專項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定崗定位後,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接收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和本人實際情況,將專業不對口的軍隊轉業幹部送到高等學校,進行為期1年的帶薪脫產教育培訓,系統學習專業知識,提高崗位工作能力。教育主管部門要指導高等學校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進高校專項培訓工作。

(二)加大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力度。

根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實際需求,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個性化培訓,探索實施分區域、分專業培訓,大力提升其適應能力和發展本領。

(三)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離隊前的教育培訓工作。

軍隊幹部確定轉業後,軍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他們介紹國家改革發展形勢,介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軍隊轉業幹部離隊報到前,所在部隊要做好扎實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體現組織上的關心關懷。

(四)加大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支持力度。

根據各地實際參加進高校專項培訓的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人數,中央財政按每人1萬元標準核撥專項經費,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助。其他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經費仍按現行標準執行。教育培訓經費要隨著經濟發展適當調整,以保障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六、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安置工作

(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工作。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為公務員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專業,合理安排工作和職務;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排。隨調配偶應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二)鼓勵和支持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自行就業創業。

對有自謀職業意願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可採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費等措施進行安置。自謀職業的隨調配偶和隨遷配偶,可享受隨軍家屬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三)解決好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子女就學問題。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隨遷子女在幹部轉業當年升學、報考軍校和地方各類院校時,與軍隊現役幹部子女同等對待。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完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責任制。

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要把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要進一步強化政令軍令號令意識,健全領導責任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對未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或完成任務不力、拒絕接收或變相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不得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先進單位評選範圍。

(二)嚴肅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紀律。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接收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下達的安置計畫,嚴格執行中央各項安置政策。各地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性文件和規定,應報上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相關內容必須符合中央政策,不得在中央政策之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堅決清理和糾正不符合中央政策的各種規定。對在安置工作中違規違紀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嚴重違反政策規定以及構成犯罪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軍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指導,對落實安置計畫和政策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三)加強軍地協作配合。

軍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溝通順暢、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確保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有力有序推進。要加強輿論宣傳,進一步營造大力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關心關愛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氛圍。軍隊各級組織要主動配合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大力加強軍隊轉業幹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廣大軍隊轉業幹部要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自覺服從國家和軍隊改革大局,聽從組織安排,積極到黨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軍隊整體移交地方單位的轉業幹部安置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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