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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借錢他擔保 嘉魚一男子因簽字“惹禍”被拘留別人借錢他擔保

香城都市報報訊 1月11日, 嘉魚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幹警前往該縣新街鎮沙湖嶺村, 將失信被執行人張甲(化名)帶上警車, 依法對其實施拘留15日。

圖文無關

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張甲覺得很冤枉。 他認為自己在這起訴訟中, 並不是借錢方, 只是擔保人, 不該成為被追債的對象。

2016年3月, 張甲的同村朋友李乙(化名)以做城市亮化和安裝監控工程需資金周轉為由, 找吳丙(化名)借了6萬元, 張甲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 最終, 因錢沒還, 吳丙將兩人同時告上法庭, 要求還錢, 目前案件進入執行程式。

此後, 執行員多次找李乙, 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017年11月, 嘉魚法院依法對其拘留15日。 然而李乙始終未還清欠款, 為此, 執行員找到了張甲。

“我就簽了個字, 錢又不是我借的。 ”張甲不願意承擔擔保人的“還款義務”。 執行幹警對其講解其連帶的法律責任和需要履行的義務,

可張甲始終認為錢不是他借的, 不應該由他償還。 最終, 執行幹警依法對其進行拘留。

擔保也要承擔責任?據案件承辦法官張朝暉介紹說,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 如果擔保人在擔保手續上簽字了, 就要承擔擔保責任。 其中, 連帶保證是只要債務人到期不還款, 債權人就可以選擇債務人或是保證人索要債款。

張朝暉法官提醒, 為他人擔保要三思而後行。 一旦決定擔保, 務必要對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有所瞭解, 並做好承擔擔保責任的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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