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江與錢文中, 同為律師, 供職于浙江兩家不同的律師事務所。
三年前, 兩位律師分別為一起刑事案件中的兩名共犯擔任辯護律師。 如今, 那起刑事案件早已宣告結束, 可兩位律師, 卻再度同上法庭, 只是不再是律師的身份, 而是原告與被告——張文江起訴錢文中抄襲自己的辯護詞。
在浙江省紹興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 原告張文江與被告錢文中均為職業律師, 二人在多年前分別為兩名共犯的辯護律師, 本案中被告錢文中因大量複製了張文江獨立完成的辯護詞, 被法院認定為侵犯了張文江的著作權,
判決後, 原告張文江與被告錢文中不服一審結果, 均提起上訴。 2017年10月2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我們如同孩子般鬥氣, 在法院大打了一場, 回過頭我非常自責, 錢律師是我的同類, 我和他打官司有錯在先。 ”原告張文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達了懊悔。
而被告錢文中目前正在準備申訴, 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現在出現了新的證據, 具體情況還有待調查。 ”
“他抄襲了我的辯護詞”一審判決:論述有大量雷同, 屬侵權
2017年3月, 原告張文江發表了一篇名為《名律所的錢文中律師抄了我的辯護詞的主要內容還認為抄了也應該》的博文, 文章中稱, 他發現被告錢文中在2015年的一個妨礙作證罪的辯護案中,
▲張文江發佈博文稱辯護詞被抄襲了
據無訟網上本案判決書顯示, 張文江向紹興中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錢文中就抄襲辯護詞的侵權行為賠禮道歉, 賠償自己因侵權造成的損失6.8萬元。
日前, 紅星新聞記者與張文江取得聯繫, 其並未就此事做出回應。 目前, 該博文已被刪除。
據瞭解, 2014年9月23日, 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公安局以張黎紅等四人分別涉嫌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向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張文江與錢文中分別擔任該案共犯張黎紅與徐小偉的辯護律師。
10月15日, 原告張文江為委託人張黎紅撰寫了一份辯護詞,
2015年6月6日, 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認為張黎紅的涉案行為, 情節顯著輕微, 不構成犯罪, 決定對張黎紅不起訴。
張文江稱, 這份辯護詞很有說服力, 也是檢察院最後決定不予起訴其委託人張黎紅的重要原因。
然而, 2015年3月, 錢文中作為代理律師之一, 接手徐小偉的案子, 而徐小偉與張黎紅正好是同一案件中的共犯。 按張文江的說法, 錢文中在後來代理徐小偉一案時所用的辯護詞, 與自己幫張黎紅所擬的辯護詞相似度極高。
一怒之下, 張文江于將錢文中告上了法庭,
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結果顯示, 錢文中的委託人與張文江的委託人系非同案共犯, 其中, 錢文中提交的《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與張文江提交的《辯護詞》對兩名共犯不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論述上存在大量雷同, 構成實質性相似。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定, 錢文中侵犯了張文江著作權, 應賠償張文江經濟損失2萬元。 關於張文江要求錢文中賠禮道歉的訴求, 因張文江未能舉證證明錢文中剽竊其涉案作品給其名譽造成的損失, 不予支持。
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正準備申訴
2017年7月28日, 張文江、錢文中因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均不服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 張文江認為,
兩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在無訟網上查閱公開的《張文江、錢文中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發現, 二審期間, 張文江未提供新證據, 錢文中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兩項證據, 分別為徐小偉與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辯護合同》、徐小偉的授權委託書和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函, 但並未提供引用張文江辯護詞的授權書。
2017年10月2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賠償數額2萬元並無不當。錢文中剽竊張文江的辯護詞,用於徐小偉刑事一案,並未損害到張文江的人格利益,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賠禮道歉的訴請,並無不當。
對於這一結果,張文江稱:“談不上不認可法院的判決結果,我們的司法審判還處於初級階段,有時候保護侵權人的權利比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做得更好,司法改革確有必要。”
錢文中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現在出現了新的證據,事情還在調查中,現在正在準備申訴的過程中,具體情況還有待調查。”
焦點問題
辯護詞是否屬著作權保護範疇?
“辯護詞糾紛不多見,獨創性表達應受保護”
紅星新聞查閱相關法律條文發現,關於辯護詞等法律類文書的著作權暫時沒有確定的規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司法性質的檔不受著作權法限制。
不少網友提出質疑,辯護詞與合同文書這類法律文書不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疇。2014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文書著作權糾紛時認定:“如果允許合同文本書寫較優的權利義務表達方式享有著作權,則意味著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問題時不能使用相同的表達方式,這實質上是對思想形成壟斷,違背著作權法的本意。”合同文書,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的二審判決書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回應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張文江《辯護詞》圍繞辯護人所掌握和推斷的案件事實,結合辯護人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以辯護人自己的語言文字和行文邏輯對委託人不構成犯罪進行論述,體現了張文江作為辯護人獨立完成的創造性勞動,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屬於文字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全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汪湧律師,他認為:“不是所有辯護詞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從理論上、法律淵源上、立法目的上、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上,你結合了特定的素材,使用你自己的風格來表達,如果構成了一個獨創性的表達,這種表達方式則可以稱之為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他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國內關於辯護詞的糾紛並不多見,因為可稱之為獨創性表達的辯護詞寥寥無幾。”
END
紅星新聞記者丨沈杏怡 實習生 肖薇薇
編輯丨汪垠濤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賠償數額2萬元並無不當。錢文中剽竊張文江的辯護詞,用於徐小偉刑事一案,並未損害到張文江的人格利益,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賠禮道歉的訴請,並無不當。對於這一結果,張文江稱:“談不上不認可法院的判決結果,我們的司法審判還處於初級階段,有時候保護侵權人的權利比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做得更好,司法改革確有必要。”
錢文中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現在出現了新的證據,事情還在調查中,現在正在準備申訴的過程中,具體情況還有待調查。”
焦點問題
辯護詞是否屬著作權保護範疇?
“辯護詞糾紛不多見,獨創性表達應受保護”
紅星新聞查閱相關法律條文發現,關於辯護詞等法律類文書的著作權暫時沒有確定的規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司法性質的檔不受著作權法限制。
不少網友提出質疑,辯護詞與合同文書這類法律文書不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疇。2014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文書著作權糾紛時認定:“如果允許合同文本書寫較優的權利義務表達方式享有著作權,則意味著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問題時不能使用相同的表達方式,這實質上是對思想形成壟斷,違背著作權法的本意。”合同文書,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的二審判決書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回應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張文江《辯護詞》圍繞辯護人所掌握和推斷的案件事實,結合辯護人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以辯護人自己的語言文字和行文邏輯對委託人不構成犯罪進行論述,體現了張文江作為辯護人獨立完成的創造性勞動,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屬於文字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全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汪湧律師,他認為:“不是所有辯護詞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從理論上、法律淵源上、立法目的上、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上,你結合了特定的素材,使用你自己的風格來表達,如果構成了一個獨創性的表達,這種表達方式則可以稱之為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他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國內關於辯護詞的糾紛並不多見,因為可稱之為獨創性表達的辯護詞寥寥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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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丨沈杏怡 實習生 肖薇薇
編輯丨汪垠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