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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抄襲了我的辯護詞”律師怒訴同行 法院判決:確屬侵權,判賠2萬元

張文江與錢文中, 同為律師, 供職于浙江兩家不同的律師事務所。

三年前, 兩位律師分別為一起刑事案件中的兩名共犯擔任辯護律師。 如今, 那起刑事案件早已宣告結束, 可兩位律師, 卻再度同上法庭, 只是不再是律師的身份, 而是原告與被告——張文江起訴錢文中抄襲自己的辯護詞。

在浙江省紹興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 原告張文江與被告錢文中均為職業律師, 二人在多年前分別為兩名共犯的辯護律師, 本案中被告錢文中因大量複製了張文江獨立完成的辯護詞, 被法院認定為侵犯了張文江的著作權,

一審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判決後, 原告張文江與被告錢文中不服一審結果, 均提起上訴。 2017年10月2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我們如同孩子般鬥氣, 在法院大打了一場, 回過頭我非常自責, 錢律師是我的同類, 我和他打官司有錯在先。 ”原告張文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達了懊悔。

而被告錢文中目前正在準備申訴, 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現在出現了新的證據, 具體情況還有待調查。 ”

“他抄襲了我的辯護詞”一審判決:論述有大量雷同, 屬侵權

2017年3月, 原告張文江發表了一篇名為《名律所的錢文中律師抄了我的辯護詞的主要內容還認為抄了也應該》的博文, 文章中稱, 他發現被告錢文中在2015年的一個妨礙作證罪的辯護案中,

抄襲了自己的辯護詞。

▲張文江發佈博文稱辯護詞被抄襲了

據無訟網上本案判決書顯示, 張文江向紹興中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錢文中就抄襲辯護詞的侵權行為賠禮道歉, 賠償自己因侵權造成的損失6.8萬元。

日前, 紅星新聞記者與張文江取得聯繫, 其並未就此事做出回應。 目前, 該博文已被刪除。

據瞭解, 2014年9月23日, 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公安局以張黎紅等四人分別涉嫌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向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張文江與錢文中分別擔任該案共犯張黎紅與徐小偉的辯護律師。

10月15日, 原告張文江為委託人張黎紅撰寫了一份辯護詞,

用大資料的方法統計國內關於妨礙作證罪的案例, 提出“張黎紅一案不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觀點, 並提交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

2015年6月6日, 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認為張黎紅的涉案行為, 情節顯著輕微, 不構成犯罪, 決定對張黎紅不起訴。

張文江稱, 這份辯護詞很有說服力, 也是檢察院最後決定不予起訴其委託人張黎紅的重要原因。

然而, 2015年3月, 錢文中作為代理律師之一, 接手徐小偉的案子, 而徐小偉與張黎紅正好是同一案件中的共犯。 按張文江的說法, 錢文中在後來代理徐小偉一案時所用的辯護詞, 與自己幫張黎紅所擬的辯護詞相似度極高。

一怒之下, 張文江于將錢文中告上了法庭,

2015年5月12日此案開庭審理。

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結果顯示, 錢文中的委託人與張文江的委託人系非同案共犯, 其中, 錢文中提交的《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意見》與張文江提交的《辯護詞》對兩名共犯不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論述上存在大量雷同, 構成實質性相似。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定, 錢文中侵犯了張文江著作權, 應賠償張文江經濟損失2萬元。 關於張文江要求錢文中賠禮道歉的訴求, 因張文江未能舉證證明錢文中剽竊其涉案作品給其名譽造成的損失, 不予支持。

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正準備申訴

2017年7月28日, 張文江、錢文中因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均不服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 張文江認為,

錢文中剽竊自己的作品進行商業使用, 一審判賠數額過低。 錢文中則稱其引用張文江的觀點得到了其委託人張黎紅的同意, 引用行為不構成剽竊, 他主張辯護詞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兩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在無訟網上查閱公開的《張文江、錢文中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發現, 二審期間, 張文江未提供新證據, 錢文中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兩項證據, 分別為徐小偉與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辯護合同》、徐小偉的授權委託書和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函, 但並未提供引用張文江辯護詞的授權書。

2017年10月2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賠償數額2萬元並無不當。錢文中剽竊張文江的辯護詞,用於徐小偉刑事一案,並未損害到張文江的人格利益,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賠禮道歉的訴請,並無不當。

對於這一結果,張文江稱:“談不上不認可法院的判決結果,我們的司法審判還處於初級階段,有時候保護侵權人的權利比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做得更好,司法改革確有必要。”

錢文中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現在出現了新的證據,事情還在調查中,現在正在準備申訴的過程中,具體情況還有待調查。”

焦點問題

辯護詞是否屬著作權保護範疇?

“辯護詞糾紛不多見,獨創性表達應受保護”

紅星新聞查閱相關法律條文發現,關於辯護詞等法律類文書的著作權暫時沒有確定的規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司法性質的檔不受著作權法限制。

不少網友提出質疑,辯護詞與合同文書這類法律文書不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疇。2014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文書著作權糾紛時認定:“如果允許合同文本書寫較優的權利義務表達方式享有著作權,則意味著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問題時不能使用相同的表達方式,這實質上是對思想形成壟斷,違背著作權法的本意。”合同文書,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的二審判決書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回應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張文江《辯護詞》圍繞辯護人所掌握和推斷的案件事實,結合辯護人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以辯護人自己的語言文字和行文邏輯對委託人不構成犯罪進行論述,體現了張文江作為辯護人獨立完成的創造性勞動,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屬於文字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全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汪湧律師,他認為:“不是所有辯護詞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從理論上、法律淵源上、立法目的上、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上,你結合了特定的素材,使用你自己的風格來表達,如果構成了一個獨創性的表達,這種表達方式則可以稱之為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他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國內關於辯護詞的糾紛並不多見,因為可稱之為獨創性表達的辯護詞寥寥無幾。”

END

紅星新聞記者丨沈杏怡 實習生 肖薇薇

編輯丨汪垠濤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賠償數額2萬元並無不當。錢文中剽竊張文江的辯護詞,用於徐小偉刑事一案,並未損害到張文江的人格利益,一審法院未支持其賠禮道歉的訴請,並無不當。

對於這一結果,張文江稱:“談不上不認可法院的判決結果,我們的司法審判還處於初級階段,有時候保護侵權人的權利比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做得更好,司法改革確有必要。”

錢文中向紅星新聞記者透露:“現在出現了新的證據,事情還在調查中,現在正在準備申訴的過程中,具體情況還有待調查。”

焦點問題

辯護詞是否屬著作權保護範疇?

“辯護詞糾紛不多見,獨創性表達應受保護”

紅星新聞查閱相關法律條文發現,關於辯護詞等法律類文書的著作權暫時沒有確定的規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司法性質的檔不受著作權法限制。

不少網友提出質疑,辯護詞與合同文書這類法律文書不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疇。2014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文書著作權糾紛時認定:“如果允許合同文本書寫較優的權利義務表達方式享有著作權,則意味著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問題時不能使用相同的表達方式,這實質上是對思想形成壟斷,違背著作權法的本意。”合同文書,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的二審判決書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回應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張文江《辯護詞》圍繞辯護人所掌握和推斷的案件事實,結合辯護人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以辯護人自己的語言文字和行文邏輯對委託人不構成犯罪進行論述,體現了張文江作為辯護人獨立完成的創造性勞動,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屬於文字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全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汪湧律師,他認為:“不是所有辯護詞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從理論上、法律淵源上、立法目的上、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上,你結合了特定的素材,使用你自己的風格來表達,如果構成了一個獨創性的表達,這種表達方式則可以稱之為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他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國內關於辯護詞的糾紛並不多見,因為可稱之為獨創性表達的辯護詞寥寥無幾。”

END

紅星新聞記者丨沈杏怡 實習生 肖薇薇

編輯丨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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