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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出去和別人做了一夜頭髮,若離婚,他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那天晚上, 她說要出去做頭髮。

他很高興地同意了。

她一直是在意自己的形象的女人。

接頭暗號正是“做頭髮”!

他很傷心。

作為普通人, 他沒有一些大明星那麼有擔當。

他想知道:

自己能不能提出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 協定離婚是不需要理由的, 雙方協商好了, 都同意“不過了”!那就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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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同意, 另一方起訴到法院的, 經審理後認為“感情確已破裂”, 那也會判決離婚(一般第一次起訴不大會判決離婚)。

所以, 離婚, 應該是可以的, 只是個時間問題。

他還想知道:

自己能不能因為對方“做頭髮”的事實而獲得一些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的確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但一方面這與“精神損害賠償”不是一回事, 更不是“青春損失賠償費”;另一方面, 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才能主張。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 根據這一規定, 如果僅僅是“做頭髮”, 而沒有更加嚴重的“重婚”“同居”情節的話, 是無法據此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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