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學豐案發前曾任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等職務。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對被告人王學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1月12日,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學豐案發前曾任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等職務。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對被告人王學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