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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能不能給我孩子買保險?

最近一部電影《前任3》, 伴隨著很多妹子哭得稀裡嘩啦, 電影也跟著火得一塌糊塗, 票房已經超過了18億!

“保險觀察”也感覺很詫異,

感覺是部標準爛片的節奏, 怎麼就這麼火了呢?我按捺不住心中好奇的小魔鬼, 前兩天前往一看, 雖然算不上大爛片, 但也沒覺得怎麼特別好看, 不明白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抑制不住淚腺分泌的液體, 估計是我感情經歷太單純吧。

一不小心扯遠了, 我不是來發表影評的。 看了《前任3》, 我想到一個和保險有關的話題:前任可以給我的孩子買保險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 不是你想給一個人買保險, 你就可以買的, 你們之間必須有保險利益。

最早的保險雛形起源於海上貨物運輸, 那時候並沒有可保利益的規定。 於是海上保險就變成了賭博的溫床, 不少人以船員的生命為標的投保壽險, 如果船員出海時掛了, 那麼投保人就能獲得賠償金了。

保險起源於海上運輸

這種情況導致保險變了質, 也容易滋生不道德事件的發生。

於是經過義大利、英國等國家一系列法律的約束和規定, 在上世紀70年代明確了需要有可保利益才能為被保人投保。

我國《保險法》第12條寫的很清楚,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

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 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那麼到底什麼叫做有保險利益呢?

如果投保的是壽險、重疾險、意外險等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標的的保險, 只有四類人有保險利益:本人、直系親屬、撫養贍養關係、雇主與雇員關係。

《保險法》第31條對人身險保險利益的規定

如果投保的是財產險, 那麼投保人應該與保險標的物之間存在有經濟利益。

瞭解了保險利益的問題, 關於前任能否給自己的孩子買保險的疑問就呼之欲出了, 的確存在一種情況是可以買的:孩子是前任和自己生的!

那麼受益人怎麼寫呢?

絕大部分人壽保險公司允許寫的受益人只能是與孩子有保險利益的人, 即孩子的生父、生母、未來的配偶或孩子。 但是也有部分保險公司, 比如陸家嘴國泰人壽, 是允許受益人寫任何人的, 與孩子沒有保險利益關係也可以做受益人。

多數保險公司要求受益人與被保人有保險利益

還有人要問了, 如果涉及到前任出資給孩子買保險的情況, 到底是讓前任做投保人好呢?還是自己做投保人, 讓前任每年繳費日前轉帳過來好呢?

從本質上來說, 這兩種方式沒有太大區別, 無論是前任做投保人, 還是前任每年繳費期前轉帳過來, 一旦前任不想再繼續繳費了,這張保單都有中止的風險。

如果前任是做投保人,當他/她不想繼續繳費了,只要投保銀行卡裡不存錢進去,又沒有做投保人變更,那麼過了寬限期保單就會進入中止狀態。

如果前任是每年轉帳過來,當他/她不想繼續繳費了,只要不再轉錢過來,而你又沒有繼續繳費的能力,那麼保單也面臨著中止的風險。

所以,這兩種方式沒有明顯的優劣。

如果是前任做投保人,會有一定強制的作用,因為每年繳費期日,保險公司會從他/她的投保卡上自動劃扣保費。但是你也需要做好提醒工作,免得日後他/她忘了放錢進去。如果他/她就是不想繼續繳費了,那麼先讓他做投保人變更,避免保單失效。

這裡要提醒一點的是,如果是前任做投保人,一定要同時附加上投保人豁免保費保險,這樣一旦前任發生身故、重疾或輕症,孩子的這張保單後續的保費是可以免交的,避免出現繳費責任問題,到時你可沒精力去和前任的現任再去搞。

如果是自己做投保人,前任每年繳費日前轉帳過來,這畢竟是一個長期的保險計畫,建議最好在投保前和前任商量好,並且留下字據簽字為證,雖然沒有經過公證,但是一旦發生糾紛還是具備法律效應的。

其實說到底,前任為孩子投保這件事件,關鍵還是看前任的良心。如果前任是主動提出要為孩子投保的,良心還是可信任的。

至於如果由前任做投保人,孩子做被保人,自己做受益人,日後萬一投保人想變更受益人是否有風險的這個問題,其實不必擔心,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中有明確規定: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也就是說,如果孩子沒有同意,前任是沒有權利進行受益人變更的。當孩子還是未成年時,你作為監護人,就具有同意變更還是不同意變更的權利。

好了,今天有關前任投保的問題就講到這了,“保險觀察”基本應該是講清楚了的。

其實從《前任3》中,我看到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珍惜當下、珍惜眼前、珍惜現任!這是我最大的感悟,你覺得呢?

我是保險觀察,一個客觀、專業、有溫度、有態度的保險自媒體。請關注我,讓我把專業帶給你!

一旦前任不想再繼續繳費了,這張保單都有中止的風險。

如果前任是做投保人,當他/她不想繼續繳費了,只要投保銀行卡裡不存錢進去,又沒有做投保人變更,那麼過了寬限期保單就會進入中止狀態。

如果前任是每年轉帳過來,當他/她不想繼續繳費了,只要不再轉錢過來,而你又沒有繼續繳費的能力,那麼保單也面臨著中止的風險。

所以,這兩種方式沒有明顯的優劣。

如果是前任做投保人,會有一定強制的作用,因為每年繳費期日,保險公司會從他/她的投保卡上自動劃扣保費。但是你也需要做好提醒工作,免得日後他/她忘了放錢進去。如果他/她就是不想繼續繳費了,那麼先讓他做投保人變更,避免保單失效。

這裡要提醒一點的是,如果是前任做投保人,一定要同時附加上投保人豁免保費保險,這樣一旦前任發生身故、重疾或輕症,孩子的這張保單後續的保費是可以免交的,避免出現繳費責任問題,到時你可沒精力去和前任的現任再去搞。

如果是自己做投保人,前任每年繳費日前轉帳過來,這畢竟是一個長期的保險計畫,建議最好在投保前和前任商量好,並且留下字據簽字為證,雖然沒有經過公證,但是一旦發生糾紛還是具備法律效應的。

其實說到底,前任為孩子投保這件事件,關鍵還是看前任的良心。如果前任是主動提出要為孩子投保的,良心還是可信任的。

至於如果由前任做投保人,孩子做被保人,自己做受益人,日後萬一投保人想變更受益人是否有風險的這個問題,其實不必擔心,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中有明確規定: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也就是說,如果孩子沒有同意,前任是沒有權利進行受益人變更的。當孩子還是未成年時,你作為監護人,就具有同意變更還是不同意變更的權利。

好了,今天有關前任投保的問題就講到這了,“保險觀察”基本應該是講清楚了的。

其實從《前任3》中,我看到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珍惜當下、珍惜眼前、珍惜現任!這是我最大的感悟,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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