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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自光明網“竊店大盜帶來司法懲戒制度設計問題”)2015年1月23日,
香港英皇鐘錶一家珠寶店內的“鎮店之寶”——鑲滿55顆鑽石、鑽石總重達117.31克拉的項鍊被湖南道縣農村一個不滿12歲的女孩在兩分鐘內偷走了。
近日,
湖南高院公佈了對被告人何燕輝作出的二審判決: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1年。
而直接動手盜竊的12歲女孩因為未成年,
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起共同犯罪中,
12歲的女孩蔣某是共同犯罪分工的關鍵犯罪行為的實施人和完成者,
但是,
由於實施犯罪時的年齡沒到刑事責任年齡線,
因而未受到刑事處分。
一個12歲的農村孩子,
進了一個從未到過陌生環境,
進入一家珠光寶氣的店鋪,
竟然可以一氣呵成地實施上述犯罪,
這種膽量,
這種定力,
怕是絕大多數成年人所未有。
作為未成年人我們一方面不能一律求嚴格的去懲治與處罰,
更多的是需要給予相關人員的更就要有更加詳盡的
類似這種“小人”幹大事的案件,
近年多有發生,
且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
由此也引發了關於刑事責任年齡設定的問題。
即,
現行法律的刑事責任乃至民事責任年齡,
是否有必要根據人們生長發育以及成熟的年齡段普遍較以往提前的現實而降低。
這個問題,
是近年法學界有所爭議的問題。
中公命題預測:
隨著當前人民生活水準的提升,
青少年的成長速度越來越快,
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犯罪等問題頻頻見諸報端。
法學界有專家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將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由14周歲改為12周歲(學生上初中的年齡),
進一步修改完善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
對於這種看法,
有人認為這可以有效的警示未成年人,
避免犯罪未成年人犯罪,
也有人認為此舉並不是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有效策略。
對此,
你怎麼看?
中公參考答案:
隨著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犯罪問題通過各式各樣的媒體湧入大眾的視野,
在今年兩會上,
就有代表提出,
希望通過下調刑法的責任年齡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
這一舉措得到了很多人的認可與支持,
但是同樣存在諸多的反對者。
對於這一提案,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刑法是抗制違法行為的“最後手段”,
如果道德、習慣、風俗等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夠有效調整社會關係、規制違法行為時,
就沒有必要動用刑法。
在有其他手段尚未配套實行之前,
我們就盲目的通過這一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是很不負責任的做法。
這本質上體現了我國法律體系中“慎刑”的觀念。
而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包括欺淩行為,
應保持必要的寬容和“容錯率”,
尤其是刑法的干預要保留必要的“謙抑”。
首先應該想到我們是否在除了刑法下調責任年齡之外的其他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
而不是直接就給出刑法這記猛藥。
因此這一提案在可行性上我們不能認可和作出改變的。
通過刑罰來懲罰、隔離問題青少年兒童,
並不利於其改造教育,
也違背人道主義。
畢竟,
青少年即使能夠有意識地犯罪,
但仍充滿可塑性,
所以,
教育、矯治才是最好的辦法。
在當前中國的現實,
對於14歲之下的青少年犯罪,
沒有懲罰,
也沒有矯治與教育,
幾乎是完全地放任不管。
兩年前發生的10歲女童從15樓拋下男嬰,
除了家長賠錢,
犯下嚴重罪行的青少年本人,
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不會接受任何矯治措施。
在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前,
重要的是建立一套體系,
來矯治問題青少年。
實際上,
很多時候,
保護、矯治與懲罰,
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打個最簡單的比方,
規定有犯罪行為的青少年,
每天在固定地點報到,
接受三小時的法治教育,
這既是一種限制與懲罰,
有限度地震懾青少年的犯罪行為,
同時更是一種矯治與教育。
中公教育輔導專家相信通過以上講解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衷心祝願廣大考生直掛雲帆濟滄海,
早日成功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