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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能股份下屬電廠違規定價 被江西物價局罰款40萬


贛能股份下屬電廠違規定價被罰

決定書顯示, 2015年1月至12月, 豐電二期#5、#6發電機組超限值時段的環保電價款計489,769.73元, 剔除17%的稅金後,

應沒收超限值時段的環保電價款計406,508.88元。

江西省物價局認為, 豐電二期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發改委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的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 江西省物價局決定責令豐電二期立即整改上述價格違法行為, 並作出行政處罰:將豐電二期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消費者退換的違法所得406,508.88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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