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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院頒佈夫妻債務解釋:明天起,結婚不再是“搭夥”過日子了!

最新消息, 今天(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 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以本解釋為准。

一份最新的司法解釋出臺

這個只有四個條文的解釋

進一步說明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對備受關注的

婚姻法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很多人會問

婚姻到底意味著什麼?

有人說

婚姻就是

“搭夥”過日子

“搭夥”這倆字

真是情深意切

不僅意味著“搭夥”時

有福同享

還意味著“散夥”時

有難同當

01

原司法解釋爭議大

當年有很多人

“假離婚真躲債”

離婚前把財產往對方名下一轉

離婚後就擺出一副

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嘴臉

法律及時出手

把婚姻期間的債務規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就是這個“有難同當”的規定

卻引發不少令人唏噓的故事——

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來飽受詬病, 其立法初衷, 是為防止夫妻串謀逃避債務, 保護債權人利益。 但在實踐中, 不少人直到離婚後才發現, 配偶在外“打借條”, 自己“被負債”, 縱然毫不知情, 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來還債。

比如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的遺孀金燕, 就因為該條款, “被負債”2億元, 引發社會的廣泛討論。

02

全國人大常委會推動解決

“24條”十五年如一日地解決著

最現實和緊迫的社會問題

把誠信從家庭傳播到整個社會

它十五年來傳遞出同一個聲音:

想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

那只能是癡心妄想

而今,這個道理已經深入人心

但“24條”從立法時

就只側重于對債權人的保護

導致被欺瞞的夫妻一方

在離婚後又被從天而降的巨額債務

帶來二次傷害

它終於從止步不前

開始昂首闊步

沒有人應該被法律遺忘

債權人需要保護

沒有舉債的夫妻一方同樣需要保護!

2017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十二屆全國人大以來暨2017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公佈了近年來全國人大備案審查中推動相關部門糾正“帶病檔”的十大案例。其中,推動解決《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爭議在列。

03

最新司法解釋權威解讀

從2017年開始

“24條”走向了逐漸細化完善的道路

法律在用發展回應民意

人民對公平正義的需要在哪裡

法律就會延伸到哪裡

今天“24條”被進一步修正和完善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細化

舉證證明責任得到合理分配

這種細緻入微的精細

讓“24條”裡對夫妻共同債務

“一刀切”的標準從此成為歷史

而“24條”裡防止“真逃債”的本意

依然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

夫妻債務新司法解釋的出臺

是建立在“巨人”的肩膀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將雙方合意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這體現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是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體現。夫妻雙方就共同舉債所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應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具有夫妻身份;2、雙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為。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薛甯蘭:《解釋》第3條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及舉證責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釋。

首先,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一般情況下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這與《解釋》第2條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限確立一方對外舉債性質的標準相一致,也明確了人民法院的立場和態度,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統一的標準。

其次,通過確立舉證責任,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救濟途徑。這其中隱含著對此類債務定性的次級標準,即:法院如果將此類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應當考量債務的用途或者考察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本條似乎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它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

總之,新解釋第3條既明確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原則定性,又從實際出發確立三種例外情形,通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債權人,對其權益予以相應保護。

當然最重要的是

從明天開始

結婚

不再是“搭夥”過日子了

插播一則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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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佛山市圖書館(佛山新城華康道11號)

乘車路線:可乘坐110、118、805、K807路公車在圖書館站下車

費用:全免

- END -

02

全國人大常委會推動解決

“24條”十五年如一日地解決著

最現實和緊迫的社會問題

把誠信從家庭傳播到整個社會

它十五年來傳遞出同一個聲音:

想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

那只能是癡心妄想

而今,這個道理已經深入人心

但“24條”從立法時

就只側重于對債權人的保護

導致被欺瞞的夫妻一方

在離婚後又被從天而降的巨額債務

帶來二次傷害

它終於從止步不前

開始昂首闊步

沒有人應該被法律遺忘

債權人需要保護

沒有舉債的夫妻一方同樣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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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新司法解釋權威解讀

從2017年開始

“24條”走向了逐漸細化完善的道路

法律在用發展回應民意

人民對公平正義的需要在哪裡

法律就會延伸到哪裡

今天“24條”被進一步修正和完善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細化

舉證證明責任得到合理分配

這種細緻入微的精細

讓“24條”裡對夫妻共同債務

“一刀切”的標準從此成為歷史

而“24條”裡防止“真逃債”的本意

依然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

夫妻債務新司法解釋的出臺

是建立在“巨人”的肩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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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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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一般情況下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這與《解釋》第2條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限確立一方對外舉債性質的標準相一致,也明確了人民法院的立場和態度,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統一的標準。

其次,通過確立舉證責任,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救濟途徑。這其中隱含著對此類債務定性的次級標準,即:法院如果將此類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應當考量債務的用途或者考察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本條似乎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它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

總之,新解釋第3條既明確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原則定性,又從實際出發確立三種例外情形,通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債權人,對其權益予以相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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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路線:可乘坐110、118、805、K807路公車在圖書館站下車

費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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