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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入池塘未報警 保險拒賠未成功

汽車停在路邊滑入水塘, 車主沒有報警而是直接聯繫了保險公司, 結果保險公司以此質疑是否發生了意外, 車主無奈之下將公司起訴至法院。 記者從蕪湖南陵縣法院獲悉, 近日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前不久, 原告張某駕駛自己所有的小轎車行至南陵三中附近, 將車輛停放在村民家的門口, 車輛隨後滑進附近的水塘。 事故發生後, 原告未向交警部門報案, 向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報案, 被告委派了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 詢問了原告, 製作了詢問筆錄。 原告就車輛損壞單方面委託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

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評估報告, 評估該車輛損失為人民幣34000元, 原告支出評估費用2000元。

後該車一直未維修, 接受該車輛的投保單位某財產保險公司拒賠, 原告張某遂訴至南陵縣法院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理賠原告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36000元。 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系單方事故, 原告未能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等材料, 被告無法確認該事故系意外事故, 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南陵縣法院經審理, 判決如下:一、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南陵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保險金30852元, 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清償。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收取的案件受理費, 某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收取的評估費,

由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後, 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服, 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說法

無證據證明非意外事故

南陵縣法院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文規定, 對該起事故是否需要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非原告的法定義務, 因此, 當無法確認該事故系意外事故時, 利害關係人的被告應當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 對事故進行進一步查勘, 而目前無證據證明確認該事故非意外事故。 根據現有證據認定, 該起事故只能系意外保險事故。 法官也表示,

被保險的機動車輛在發生上述類似情況時, 法律也應當規定, 發生事故的當事人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的同時, 還應當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 由相關的公安交警部門到現場進行勘查, 認定事故的性質, 以防止在實際生活中因此類事故理賠而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甚至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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