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在路邊滑入水塘, 車主沒有報警而是直接聯繫了保險公司, 結果保險公司以此質疑是否發生了意外, 車主無奈之下將公司起訴至法院。 記者從蕪湖南陵縣法院獲悉, 近日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
前不久, 原告張某駕駛自己所有的小轎車行至南陵三中附近, 將車輛停放在村民家的門口, 車輛隨後滑進附近的水塘。 事故發生後, 原告未向交警部門報案, 向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報案, 被告委派了工作人員到現場查勘, 詢問了原告, 製作了詢問筆錄。 原告就車輛損壞單方面委託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
後該車一直未維修, 接受該車輛的投保單位某財產保險公司拒賠, 原告張某遂訴至南陵縣法院要求某財產保險公司理賠原告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36000元。 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系單方事故, 原告未能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等材料, 被告無法確認該事故系意外事故, 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南陵縣法院經審理, 判決如下:一、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南陵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保險金30852元, 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清償。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收取的案件受理費, 某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收取的評估費,
-說法
無證據證明非意外事故
南陵縣法院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文規定, 對該起事故是否需要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非原告的法定義務, 因此, 當無法確認該事故系意外事故時, 利害關係人的被告應當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 對事故進行進一步查勘, 而目前無證據證明確認該事故非意外事故。 根據現有證據認定, 該起事故只能系意外保險事故。 法官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