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掌中九江—潯陽晚報
近日,
市民莫先生向潯陽晚報記者反映,
他一年前將自己在步行街的一個門面租了出去,
現在合同已經到期,
然而租戶不肯搬走。
對此,
租戶馮女士也表示很委屈:“我去年裝修就花了近兩萬元,
不可能說走就走。
”
馮女士花了近兩萬元裝修店面
反映:合同到期, 租戶不肯搬走
昨日中午, 潯陽晚報記者跟隨莫先生來到他在步行街的店面。 “2017年1月10日, 我把店面租給了馮女士經營服裝, 租期為一年, 上周到期。 ”在店門口, 莫先生拿出他與馮女士簽訂的租賃協議稱, 去年12月, 他就多次找馮女士, 商談到期後續租的問題, 雙方就租金問題沒能達成一致, 於是莫先生給了一周的時間, 要求馮女士在2017年1月17日前搬走。 “但是今天我到店裡來看, 她還沒有一點動靜。 ”莫先生表示, 雙方為此發生了爭吵, 甚至差點動了手。
隨後, 潯陽晚報記者進入店面找到租戶馮女士。
律師: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
對此, 潯城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表示, 莫先生與馮女士的租賃合同關係從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開始就形成, 此後雙方應按該《房屋租賃合同》履行各自義務。 “租戶違反協議拒不騰退房屋屬違約行為,
“租戶征得房東的同意, 是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 但他們應該簽訂補充協定。 ”律師表示, 依據《合同法》規定, 在此情況下, 若能夠達成補充協定, 就按照補充協定執行;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 租賃期間屆滿時, 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裝飾裝修費用的, 不予支持。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表示, 由於馮女士與房東沒有就裝修費用進行補充約定, 也沒有達成補充協定, 因此裝修房屋的費用要由其自行承擔。
責任編輯:吳雪倩
原文連結:
http://www.jjcbw.com/News/news/id/98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