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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管理新嘗試:“超標”電動車肇事 生產企業“別想跑”

超標電動車超速、超載引發交通安全事故, 早已屢見不鮮。 近日, 公安部交管局發佈了《關於轉發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有關判決通知》,

要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就涉及超標電動車的事故, 積極引導當事人向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進行索賠。

2015年7月1日晚, 浙江寧波徐某騎超標電動車肇事, 致一名行人不幸身亡。 經鑒定分析認為,

肇事車輛重量達到101.2kg, 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的標準要求, 該兩輪車輛屬二輪摩托車, 屬於機動車。 法院最終判決肇事司機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而超標車輛生產企業承擔20%即25萬餘元的賠償。

而在昆明, 僅2016年至2017年底, 全市共發生涉及電動車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1930起,

涉事的電動車超過九成是超標車。 不難看出, 電動車超標無疑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害擴大的風險。

根據公安部交管局《關於轉發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有關判決通知》, 要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在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 積極引導當事人對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提起民事訴訟, 依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有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涉嫌構成犯罪的, 協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倒逼企業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律師黃建軍:有一部分法院認為,生產者的產品超標和沒有進行警示說明,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對於事故的損失,作為生產者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

對此不少市民認為,這無疑是從源頭整治超標電動車的一次重要嘗試。

計程車司機:我覺得應承擔連帶責任。我覺得有必要,真有必要。從源頭上控制,從源頭上的管控,符合法規、符合標準。

市民:生產出來的東西首先就要以安全為主。

8099999記者報導

律師黃建軍:有一部分法院認為,生產者的產品超標和沒有進行警示說明,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對於事故的損失,作為生產者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

對此不少市民認為,這無疑是從源頭整治超標電動車的一次重要嘗試。

計程車司機:我覺得應承擔連帶責任。我覺得有必要,真有必要。從源頭上控制,從源頭上的管控,符合法規、符合標準。

市民:生產出來的東西首先就要以安全為主。

8099999記者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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