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喜訊」營山縣院2018開年獲獎,快來看看獲獎“背後的故事”~

呀!呀!呀!

營山檢察又得獎了……

獎狀如下 ↓ ↓ ↓

借此機會

營檢醬來隆重介紹一下

獎狀背後的故事!

20萬居民面臨“水荒”, 竟然是因為……

【初查】疑是人為

2014年2月的一天(農曆正月), 四川省營山縣檢察院召開緊急會議, 商討已持續十餘個小時的全城停水事件, 這關乎全城20萬居民的飲水問題。

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 該院副檢察長吳文君感到這不是一次簡單的事故, 背後一定有重大隱情。 散會後,

他立即奔赴事故現場:水管的爆裂點在營山縣朗池鎮五通村村民張某的房屋下, 水柱四面噴射, 維修人員正在積極搶修。

“縣城主供水管道上方為什麼會新建樓房?爆裂是否跟房屋的建設有關?”一連串的疑問在吳文君的腦海裡閃現。

那麼, 水管爆裂究竟是否“人為”呢?

【水荒】如臨大敵

營山縣少河、多旱、缺水, 20萬縣城居民的用水全靠管道從幾十裡外的清水水庫引來。 這次水管爆裂, 引發了連續63小時的水荒。 突如其來的停水讓全城百姓惶惶不安, 一時間謠言四起。

政府採取應急措施, 火速請調了全市的消防車分點送水, 排隊接水的人群形成長龍, 嚴峻的水荒影響了群眾的生活。 同時, 有人為了搶水“大動干戈”, 有人強行放幹過路貨車的水箱。 此時, 政府需要公佈事件真相, 社會需要恢復平靜, 群眾需要滿意答覆……

營山縣檢察院啟動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程式, 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並引導偵查方向, 提出證據固定意見……公安機關對張某房屋建設承包方尹某、肖某、陶某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

後經營山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那麼, 建房者究竟與水管爆裂事故有何關係呢?

【違章】埋下隱患

經查, 在2011年11月, 張某的母親石某委託其親家陶某重新修建房屋。 在沒有取得任何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 陶某把房屋承包給了尹某和肖某修建,

而二人也無任何建築施工資質。

在開挖房屋基礎時, 工人發現在一個樁洞下面有大約直徑50cm的鑄鐵供水管, 但是, 他們不以為然, 繼續往裡面澆灌混凝土, 違章施工, 導致基礎樁直接擠壓在供水管之上。 在張某一家居住兩年之後, 被壓的供水管發生了爆裂。

在偵查過程中, 幾人以施工當時水管沒爆裂為由, 辯稱水管爆裂是因供水管本身品質問題和已經陳舊所致。

那麼,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水管爆裂呢?

【鑒定】揭示真相

在案件移送至營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吳文君帶頭辦理該案,與公訴部門幹警走訪了省建設廳、品質監督總站、工程品質研究所等多家機構,諮詢了多位專家學者,並對管道破裂原因進行鑒定。

經鑒定,水管表面無明顯銹蝕,滯流現場可以排除水管爆裂系陳舊破裂可能;房屋獨立基礎為局部放置於管道上,其餘部分基礎為地基土,房屋建成後,上部建築傳至基礎的負荷由地基土和管道共同受力,在建築的後續使用中,地基土出現沉降,供水管承擔的擠壓力越來越大,到達極限承載力後導致爆管。

取得了關鍵證據,查明了爆管原因。但常見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在建設過程中因違章作業或強令冒險施工所致的當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而此案是違章施工在前,事故發生在兩年之後,間隔時間長。

經檢委會反復討論,該院最終決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尹某、肖某、陶某三人提起公訴。

【庭審】指控犯罪

庭審當天,一名證人因種種原因當庭翻證,否認三名被告人明知地下有管道而強令工人違規冒險作業的事實。三名被告人均當庭翻供,甚至稱公安人員暴力取證,而3名辯護人也一致作無罪辯護……

面對突發情況,吳文君等公訴人認真梳理案情,羅列證據,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指控三人在無資質施工、無規劃設計、無勘探資料、無建房許可的情況下違章建設,展示了群眾指證三人明知地下有管道而強令冒險施工的證據,並用三人在偵查和起訴階段供認的記錄與現場勘驗等證據進行一一印證;用同步錄音錄影資料說明訊問時公安辦案人員沒有逼供行為;啟用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當庭闡述在施工當時雖未當場壓爆水管,但損害卻持續存在,最終導致爆管結果的發生……同時,公訴人提出,雖然此次事故的直接維修損失不足50萬,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間接損失巨大……

最終,法院一審、二審均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對三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決。

在案件移送至營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吳文君帶頭辦理該案,與公訴部門幹警走訪了省建設廳、品質監督總站、工程品質研究所等多家機構,諮詢了多位專家學者,並對管道破裂原因進行鑒定。

經鑒定,水管表面無明顯銹蝕,滯流現場可以排除水管爆裂系陳舊破裂可能;房屋獨立基礎為局部放置於管道上,其餘部分基礎為地基土,房屋建成後,上部建築傳至基礎的負荷由地基土和管道共同受力,在建築的後續使用中,地基土出現沉降,供水管承擔的擠壓力越來越大,到達極限承載力後導致爆管。

取得了關鍵證據,查明了爆管原因。但常見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在建設過程中因違章作業或強令冒險施工所致的當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而此案是違章施工在前,事故發生在兩年之後,間隔時間長。

經檢委會反復討論,該院最終決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尹某、肖某、陶某三人提起公訴。

【庭審】指控犯罪

庭審當天,一名證人因種種原因當庭翻證,否認三名被告人明知地下有管道而強令工人違規冒險作業的事實。三名被告人均當庭翻供,甚至稱公安人員暴力取證,而3名辯護人也一致作無罪辯護……

面對突發情況,吳文君等公訴人認真梳理案情,羅列證據,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指控三人在無資質施工、無規劃設計、無勘探資料、無建房許可的情況下違章建設,展示了群眾指證三人明知地下有管道而強令冒險施工的證據,並用三人在偵查和起訴階段供認的記錄與現場勘驗等證據進行一一印證;用同步錄音錄影資料說明訊問時公安辦案人員沒有逼供行為;啟用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當庭闡述在施工當時雖未當場壓爆水管,但損害卻持續存在,最終導致爆管結果的發生……同時,公訴人提出,雖然此次事故的直接維修損失不足50萬,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間接損失巨大……

最終,法院一審、二審均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對三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決。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