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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下這3種情況,會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

我國一直對酒駕持嚴懲態度, 近幾年“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的觀念, 已經逐漸成為共識。

然而近日有人喝酒後並沒有開車, 也被問責並罰款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兒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重播】

被告人蔣強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人張壯一向喜歡熱鬧, 平日裡張壯時常和朋友一起去該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 張壯和朋友晚飯時已經喝了不少酒, 飯後駕車載友來到蔣強所在的KTV繼續娛樂。 其間, 蔣張二人開懷暢飲, 一直玩到次日淩晨。

張壯回家時已經醉得無法駕車回家了。 這時好友蔣強告訴張壯,

他可以開車送他回去。 於是張壯就把車鑰匙給了, 已經喝了不少酒的蔣強。

然而在上路不久後, 蔣強醉意逐漸來襲, 最終撞到了路邊的柵欄上, 隨後被交警查獲。

經鑒定, 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 構成醉駕。 歸案後, 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庭審中認罪。

最終這起案件被法院判定為危險駕駛犯罪。 張蔣二人均被被追究刑事責任, 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 護欄損失2100元。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蔣強因醉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壯在知曉蔣強喝了不少酒後, 還把自己的車給予其駕駛, 這相當於張為蔣提供了作案工具。 兩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 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 可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喝酒後並沒有開車的張壯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2018年以下這3種情況, 會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

1、是在飲酒過程中,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 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 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 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小律溫馨提示:春節即將來臨, 親朋聚會時喝酒慶祝必不可少。

聚會時, 大家切勿對飯後要開車的人勸酒, 不要教唆他人酒後開車, 更不要借用車輛給喝酒之人!安全出行, 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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