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體育>正文

合同在身卻想自由走人,斯蒂夫頻頻發難背後有何深意?

記者程善報導 斯蒂夫, 延邊富德當家球星, 在過去中甲和中超的三個賽季裡, 分別為延邊隊打進18球、8球和17球, 是球隊鋒線上名副其實的殺手,

2017賽季他更是憑藉在工體和天體的兩個帽子戲法驚豔世人。 這位被稱為中超最高性價比外援的甘比亞前鋒, 無疑是延邊2018賽季打好中甲甚至沖超的強力保障。 然而, 延邊富德已經結束了第一階段的冬訓, 目前球隊也已經在西班牙開始第二階段的備戰了, 可斯蒂夫卻始終沒有現身。 儘管過去的兩年斯蒂夫冬訓總是以各種理由請假晚歸, 而主帥朴泰夏也往往出於愛才心切總是網開一面, 但目前的各種跡象表明, 斯蒂夫此次的行為, 有別於以往。 從斯蒂夫代理律師的頻繁動作來看, 此次不是簡單的遲到, 而是要離開延足, 轉投他隊了。 因為他已經向延邊俱樂部正式發出了律師函, 要求解除合同恢復自由身了……

斯蒂夫為何執意要離開?事實上這件事在上個賽季還未結束時就已經有苗頭了。 出生於1994年11月10日的斯蒂夫, 是甘比亞國腳。 他最初加盟了杭州綠城, 後杭州綠城把他免費租借給了當時還在中甲的延邊, 彼時的斯蒂夫沒有名氣和背景, 但是延邊卻願意給他平臺和機會讓他展示自己的實力。

事實延邊做出了正確的選擇, 斯蒂夫成功幫助延邊沖超, 這也讓延邊下定決心從綠城買斷了他。 2016賽季, 初入中超的斯蒂夫表現略有下滑, 只打進了8粒進球, 但是延邊富德成功保級後, 依然很看重他的作用, 於是雙方在2017賽季重新續簽了一份合同, 不僅給斯蒂夫大幅加薪, 同時還增加了一些額外的獎勵條款。

這次續約是在2017年的2月份進行的, 對於新合同很滿意的斯蒂夫還特意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佈了自己在續約合同上簽字的照片。 這次續約的合同是到2018年的12月31日到期, 相當於把原來已經簽訂到2017年年底的合同, 又加了一年。 所以可以確定的是, 斯蒂夫目前肯定是延邊富德的球員。

那麼既然斯蒂夫有合同在身, 為何到了冬訓第二階段還是不肯歸隊呢?難道因為延邊降級了?事實上在斯蒂夫的續約合同中, 並未包含一旦球隊降入中甲他就可以自動解約的條款, 也就是說, 降級對雙方履行合同沒有任何實質影響,

工資獎金照樣一分不會少他的。 但是為何斯蒂夫就是不肯回來呢?

原來從2017年10月份開始, 延邊俱樂部官方就陸續接到斯蒂夫的代理律師發來的郵件, 郵件的主要內容就是對斯蒂夫現在的合同率先發難, 提出質疑。 斯蒂夫的代理律師質疑的第一點是:合同中規定斯蒂夫有進球獎金, 但是斯蒂夫並沒有收到。

延邊俱樂部的律師第一時間予以了回擊:斯蒂夫合同中確實有這個條款, 但按照合同中的約定, 斯蒂夫的進球獎金, 是賽季結束後俱樂部統計實際進球總數, 再根據事先約定的額度, 在中超聯賽完全結束後在約定時間內發放給他, 這項指控顯然很無力。

這個問題的提出沒能達到效果後,斯蒂夫代理律師提出的第二個質疑是:俱樂部沒有給斯蒂夫提供完稅證明——因為延邊俱樂部沒有拖欠斯蒂夫的工資和獎金,在這方面實在找不出紕漏,於是就向完稅證明方面開始發難。

然而,完稅證明僅僅是合同附隨義務,根據FIFA規則,只有違約行為具有相當的嚴重性,球員才能夠以正當理由解約,“具有相當嚴重性”的違約行為最常見的是欠薪,完稅證明顯然不足以達到這種嚴重性程度。更值得一提的是,延邊方面並未拒絕提供完稅證明,只是要求斯蒂夫按時歸隊後當面出示。

緊接著,斯蒂夫律師急不可耐地提出了第三個也是最核心的要求:因為無法立刻提供完稅證明,斯蒂夫將會上訴國際足聯,申請自由身轉會。

工資獎金並未被拖欠,雖然球隊降級,但也並非沒有沖超可能,何況雙方合同中並未對效力聯賽級別做出約定。斯蒂夫還有一年合同在身,就算執意要走,也可以採取正常管道跟延邊俱樂部進行溝通,萬一能夠說服俱樂部同意將他出售,他在中國足壇也一定能夠找到下家,這是毫無疑問的。

目前問題就出在,在延邊無意主動出售的情況下,斯蒂夫執意想走,從而採取不與俱樂部正常溝通,尋找各種藉口,以期達到最終自由身離開的目的——而這,顯然是延邊俱樂部無法允許和接受的。

延邊俱樂部現在面臨三方面的困境,讓他們無法就這樣放走斯蒂夫:首先,如果斯蒂夫現在離隊,那麼球隊需要重新引進新外援,這讓事先並無準備的延邊隊非常急迫且勢必要付出更高的代價。

其次,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好,以後再簽外援,如果再出現這種情況,便會有樣學樣地找理由離開,這對於俱樂部對球員有序管理而言,顯然是不能容忍的。

最後,在延邊效力多年的斯蒂夫,在球隊的戰術體系中起到關鍵作用,延邊想要立足中甲重返中超,他都不可或缺。他的離隊甚至將影響球隊的整體戰術佈置。

不過,面對斯蒂夫團隊的頻頻發難,延邊管理層並沒有手足無措,不僅沒有“病急亂投醫”式的尋求協商解決,而且在第一時間向國內為數不多的專注足球法業務的律師團隊——上海翰策律師事務所諮詢,徵詢專業律師的意見,選擇用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

這家律師事務所以體育法為特色,曾擔任上海申花、上海申鑫、北京人和等多家俱樂部的常年法律顧問,為中國俱樂部在FIFA的DRC及身份委員會代理了幾十起國際仲裁及青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的案件,其中耳熟能詳的有申花的德羅巴、北京人和的Marcin、申鑫埃弗頓等案件。

除此之外,他們在FIFA的上訴法院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也有許多出庭應訴並取得全勝或改判DRC判決的成功經驗。延邊俱樂部高層正是因為瞭解了這一切,才全權委託他們處理斯蒂夫的案件。

記者近日聯繫到了斯蒂夫案件的承辦律師何學智,請何律師介紹了一些可以向外界披露的情況:“斯蒂夫案件是一個典型的無正當理由的單方面違約案件,因為目前斯蒂夫的合同還在保護期內,同時也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和正當體育理由。”何律師首先和我們明確了三個概念:

“第一是保護期,在職業球員28周歲賽季之前簽訂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連續3個賽季或者3年,職業球員在28周歲之後簽訂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連續2個賽季或者2年,都視為保護期,保護期內無正當理由解約的球員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之外,還將受到禁賽等體育處罰,而與球員簽約的新俱樂部也將受到禁止引援等體育處罰。”

“第二點就是何為解約的正當理由?FIFA以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適用的是瑞士法,根據瑞士法的規定,一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要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早終止,只能是因為有‘正當理由’,這意味著終止合同的當事人根據誠信原則已經不用被期待會繼續雇傭關係。”

“就這點而言,用人單位(即俱樂部)不支付或者遲於支付報酬且達到相當的嚴重性方可構成終止合同的‘正當理由’,因為俱樂部的支付義務是他對球員的主要義務。所以,如果俱樂部怠於履行義務,作為一個規則,球員可以不用被期待將來會再受到合同的約束。然而,就斯蒂夫案而言,斯蒂夫提出的所謂完稅憑證顯然僅為合同附隨義務,非合同的主要義務,不構成解約的正當理由”

“第三,以正當體育理由終止合同:若一名成熟球員在一個賽季中代表其俱樂部的比賽少於該俱樂部參與的官方比賽的10%,則球員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此為正當體育理由,球員以正當體育理由終止合同可以不受體育處罰,但是可涉及經濟賠償。”

“根據國際足聯這些規定來看,合同既在保護期內,同時沒有觸發可以解約的正當理由和正當體育理由,斯蒂夫就這樣鬧著要走,肯定是明顯的單方違約案件,”因此,何律師表態:“我們必須要維護延邊俱樂部的切實利益。”

另外何律師還表示,延邊俱樂部此次態度非常堅決,因為他們要維護的不止是自身的利益,更是要維護廣大中國職業俱樂部在對待這種不守信行為時的利益,要讓FIFA知道,中國俱樂部法律意識很強,不可能再隨便被無理行為任意欺負。

那麼斯蒂夫究竟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接手斯蒂夫案件之後,翰策律師團隊進行了相關背景調查,根據瞭解到的情況來看,斯蒂夫違約的背後是經濟利益挑唆產生的衝動,並且已經事先布好了局:

目前斯蒂夫提出要轉會到一家丹麥低級聯賽的俱樂部,這家俱樂部與一個常年活躍在中國轉會市場的經紀人有著密切的關係,這家俱樂部扮演的是“過橋俱樂部”的角色。

何謂“過橋俱樂部”?就是作為橋樑,將球員“擺渡”至自己真正心儀的俱樂部。因為如果球員想要在合同保護期內去他自己真正想去的那家俱樂部,那麼那家俱樂部會被認為涉嫌誘導球員違約,按照國際足聯規定,是要受到體育處罰的,比如說禁止引援。

但是如果有一家“過橋俱樂部”,可以代替真正的買家俱樂部接受體育處罰,然後真正的買家俱樂部再從“過橋俱樂部”手上引進違約的球員,那麼真正買家就可以逃過體育處罰,只在經濟上承擔相對少的代價,那樣做起事來會比較划算。

斯蒂夫也有代理律師,據瞭解,這家義大利律師團隊亦是深諳足球法的專業律師,而且該律師團隊與翰策律師團隊同屬國際足球律師協會的成員,大家都對這裡面的規則和可操作性非常清楚。那麼,既然斯蒂夫的代理律師也應該很清楚,斯蒂夫的合同本身並不存在以正當理由解約的空間,他為何還要硬碰呢?

原來他抓住了兩個關鍵點:第一,在賽季沒有結束之前,不斷向延邊俱樂部發難,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如果延邊俱樂部一個應對不利,這個就都會作為證據被提交到國際足聯的仲裁委員會。

國際足聯在仲裁相關足球糾紛的案件時,跟中國足協的仲裁委員會判案方式有些不同,中國足協重合同,無論雙方有什麼糾紛,通常以合同約定的為准;但是國際足聯仲裁委員會不同,一旦雙方對合同有異議,要從發起異議的第一次交鋒開始審查。

而在審查中,雙方的態度和立場堅定程度,以及對於異議的解釋是否合理,都會被作為判定雙方勝負的最終依據,也就是說,在斯蒂夫代表律師開始發難的第一封郵件開始,這場交鋒就拉開序幕了,每一句話,每一個措辭,都可能影響國際足聯的裁決。

比如說,一旦斯蒂夫的律師對於斯蒂夫的進球獎金提出異議,認為沒有及時發放,而延邊沒有在第一時間把郵件回復過去,強調自己在發放獎金的時間和程式上沒有任何過錯的話,那麼這個就有可能成為斯蒂夫律師幫其爭取解除合同的一個有利證據。

第二點就是斯蒂夫律師要求延邊提供完稅證明,如果延邊沒有在律師事務所的幫助下第一時間闡明立場,合同中的約定以及中國法律的規定的話,這個也會成為第二個對延邊不利的因素。

但是幸好這兩個關鍵點延邊都處理得當,斯蒂夫的律師沒有辦法,就只能強行說還是有糾紛,要求得到臨時轉會證明。

一個球員能不能完成國際轉會,有一個證明非常重要,就是必須在轉會匹配系統TMS中獲得通過,拿到自己的ITC國際轉會證明。這個轉會證明通常發放的程式是這樣的:

由球員轉入俱樂部向該球員轉出俱樂部所在的足球協會提出申請,然後轉出俱樂部的足協向轉出俱樂部詢問,是否同意放行,如果轉出俱樂部同意,該轉會就會生效,足協就會發放國際轉會ITC證明,但是如果轉出俱樂部拒絕,所在足協也會拒絕發放ITC,並且會在TMS系統中明確指出拒絕簽發ITC的原因。

目前延邊俱樂部已經在第一時間向中國足協提交了與斯蒂夫爭議的書面材料,要求中國足協拒絕為斯蒂夫發放國際轉會的ITC證明檔,也得到了中國足協的理解和支援。

但是即便如此,也不代表能夠留下斯蒂夫,因為斯蒂夫的律師將會直接向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申請臨時國際轉會證明,如果這個糾紛在一年內沒有判決,那麼臨時ITC就可以轉為永久的ITC,球員可以隨意轉去他想去的任何一家俱樂部。

整個事件看起來對延邊是非常不利的,那麼延邊將怎樣應對呢?

首先,作為延邊俱樂部的代表律師會向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遞交材料,盡最大可能阻止身份委員會向斯蒂夫發放臨時國際轉會證明,讓他處於一個即便不願意回來,也無隊可去的狀態,儘管在過去這些年成功阻止發放臨時轉會證明的案例並不是很多,但是畢竟有成功的,所以哪怕是百分之一的希望也一定要嘗試。

其次,密切注意斯蒂夫的動態,等待真正買家俱樂部浮出水面,無論斯蒂夫接下來轉到哪家俱樂部都將追索到底。

延邊律師團隊從國際足聯處瞭解到,因為國際足聯這些年受理的與“過橋俱樂部”有關的案件太多了,已引起了充分注意並非常痛恨這種行為。只要證據充分,真正的買家至少球員本人是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除了要懲罰過橋俱樂部,真正買家也要一併追罰。

斯蒂夫這麼做,對他有什麼好處呢?顯然是沒有太多好處的。他固然可以通過消耗自己一年職業生涯的方式,拿到永久國際轉會證明,但是如果他真的去丹麥的低級聯賽,對他保持狀態其實也是有很多不確定性的,他在中國踢得風生水起,如果離開中國這個平臺,去往更高級別的聯賽還好,但是直接選擇去更低級別的聯賽,目的自然不言而喻。

既然愚蠢,球員為何還要這麼做呢?那麼顯然是受到了某種蠱惑,球員自身對於這種強行毀約的後果理解的也不一定會很透徹,事實上這樣的行為不僅損害了中國俱樂部的利益,同時對於球員個人的利益也是有損害的。

但是蠱惑斯蒂夫違約的人卻可以用最小的代價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為即便失敗了,他損失的只有一些律師費,但是萬一成功了,他的收穫卻將是巨大的。

大多數中超俱樂部是沒有專門打國際足聯官司的代表律師的,對於國際足聯爭議的法規也不熟悉,甚至有時候球員不經允許偷跑出去要求進行國際轉會時,也沒能在第一時間阻止其國際轉會證明的發放,從而給球員鑽空子的情況出現。

也有的曾經出現過既不贊成也不反對的情況,那麼中國足協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贊成或反對,TMS系統中就會自動成了系統中的臨時國際轉會證明,這個就足以幫球員完成國際轉會了。

所以這次蠱惑斯蒂夫無理違約的人,賭的也就是看延邊能不能及時覺悟,同時在斯蒂夫律師發難的時候應對有沒有漏洞,只要抓住一個,他們就有可能溜之大吉了。但是現在的情況,一切都沒有按照他們的設想進行。

據知情人從國際足聯處瞭解,很多中國俱樂部在FIFA DRC以及CAS案件中應訴不積極、回復不專業,通常根據中國的法律和現行的工作合同去抗辯FIFA以及CAS案件,顯然無法被FIFA以及CAS所認可,進而導致中國俱樂部在FIFA以及CAS的案件出現輸多贏少的局面,也給FIFA以及CAS留下中國俱樂部不職業的印象。

對於延邊俱樂部來說,他們最希望達到的效果是什麼呢?延邊俱樂部知道這個官司可能是曠日時久的,事實上延邊俱樂部即便贏了官司,斯蒂夫回來了,雙方的裂痕也肯定有了,到底還在合同剩餘多長時間內回來,回來後態度怎樣,回來後還有沒有他的註冊名額,這都是問題。

但是即便如此,延邊也要堅決把官司打下去,無論斯蒂夫採取怎麼樣迂回的方式去到世界範圍內任意一家俱樂部,延邊俱樂部都要讓他以及與他簽約的新俱樂部承擔法定的責任,延邊俱樂部堅持維護俱樂部的利益和尊嚴,事實上,這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其他俱樂部的利益和尊嚴做出了貢獻。

至於斯蒂夫本人,他這個假期確實玩得挺嗨,先是回到非洲慰問了當地的貧困兒童,還跟他們踢了一場友誼比賽,隨後他還被中國駐甘比亞的外交官接見,這樣的禮遇也只是源於他在中國的聯賽效力,此外,斯蒂夫還在迪拜度假期間和恒大主帥卡納瓦羅見過面,這讓很多人對於斯蒂夫是否要轉會離開延足充滿猜測。

如果斯蒂夫再不歸隊,勢必會影響他整個冬訓的品質,上賽季就是因為斯蒂夫晚歸造成聯賽開始階段狀態奇差,延足聯賽開局遲遲打不開局面,如今斯蒂夫還是這般任性。看來,延邊富德在球員管理上還應該再下一番功夫,恃寵而驕的斯蒂夫應該為他的任性複出代價。

這個問題的提出沒能達到效果後,斯蒂夫代理律師提出的第二個質疑是:俱樂部沒有給斯蒂夫提供完稅證明——因為延邊俱樂部沒有拖欠斯蒂夫的工資和獎金,在這方面實在找不出紕漏,於是就向完稅證明方面開始發難。

然而,完稅證明僅僅是合同附隨義務,根據FIFA規則,只有違約行為具有相當的嚴重性,球員才能夠以正當理由解約,“具有相當嚴重性”的違約行為最常見的是欠薪,完稅證明顯然不足以達到這種嚴重性程度。更值得一提的是,延邊方面並未拒絕提供完稅證明,只是要求斯蒂夫按時歸隊後當面出示。

緊接著,斯蒂夫律師急不可耐地提出了第三個也是最核心的要求:因為無法立刻提供完稅證明,斯蒂夫將會上訴國際足聯,申請自由身轉會。

工資獎金並未被拖欠,雖然球隊降級,但也並非沒有沖超可能,何況雙方合同中並未對效力聯賽級別做出約定。斯蒂夫還有一年合同在身,就算執意要走,也可以採取正常管道跟延邊俱樂部進行溝通,萬一能夠說服俱樂部同意將他出售,他在中國足壇也一定能夠找到下家,這是毫無疑問的。

目前問題就出在,在延邊無意主動出售的情況下,斯蒂夫執意想走,從而採取不與俱樂部正常溝通,尋找各種藉口,以期達到最終自由身離開的目的——而這,顯然是延邊俱樂部無法允許和接受的。

延邊俱樂部現在面臨三方面的困境,讓他們無法就這樣放走斯蒂夫:首先,如果斯蒂夫現在離隊,那麼球隊需要重新引進新外援,這讓事先並無準備的延邊隊非常急迫且勢必要付出更高的代價。

其次,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好,以後再簽外援,如果再出現這種情況,便會有樣學樣地找理由離開,這對於俱樂部對球員有序管理而言,顯然是不能容忍的。

最後,在延邊效力多年的斯蒂夫,在球隊的戰術體系中起到關鍵作用,延邊想要立足中甲重返中超,他都不可或缺。他的離隊甚至將影響球隊的整體戰術佈置。

不過,面對斯蒂夫團隊的頻頻發難,延邊管理層並沒有手足無措,不僅沒有“病急亂投醫”式的尋求協商解決,而且在第一時間向國內為數不多的專注足球法業務的律師團隊——上海翰策律師事務所諮詢,徵詢專業律師的意見,選擇用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

這家律師事務所以體育法為特色,曾擔任上海申花、上海申鑫、北京人和等多家俱樂部的常年法律顧問,為中國俱樂部在FIFA的DRC及身份委員會代理了幾十起國際仲裁及青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的案件,其中耳熟能詳的有申花的德羅巴、北京人和的Marcin、申鑫埃弗頓等案件。

除此之外,他們在FIFA的上訴法院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也有許多出庭應訴並取得全勝或改判DRC判決的成功經驗。延邊俱樂部高層正是因為瞭解了這一切,才全權委託他們處理斯蒂夫的案件。

記者近日聯繫到了斯蒂夫案件的承辦律師何學智,請何律師介紹了一些可以向外界披露的情況:“斯蒂夫案件是一個典型的無正當理由的單方面違約案件,因為目前斯蒂夫的合同還在保護期內,同時也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和正當體育理由。”何律師首先和我們明確了三個概念:

“第一是保護期,在職業球員28周歲賽季之前簽訂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連續3個賽季或者3年,職業球員在28周歲之後簽訂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連續2個賽季或者2年,都視為保護期,保護期內無正當理由解約的球員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之外,還將受到禁賽等體育處罰,而與球員簽約的新俱樂部也將受到禁止引援等體育處罰。”

“第二點就是何為解約的正當理由?FIFA以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適用的是瑞士法,根據瑞士法的規定,一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要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早終止,只能是因為有‘正當理由’,這意味著終止合同的當事人根據誠信原則已經不用被期待會繼續雇傭關係。”

“就這點而言,用人單位(即俱樂部)不支付或者遲於支付報酬且達到相當的嚴重性方可構成終止合同的‘正當理由’,因為俱樂部的支付義務是他對球員的主要義務。所以,如果俱樂部怠於履行義務,作為一個規則,球員可以不用被期待將來會再受到合同的約束。然而,就斯蒂夫案而言,斯蒂夫提出的所謂完稅憑證顯然僅為合同附隨義務,非合同的主要義務,不構成解約的正當理由”

“第三,以正當體育理由終止合同:若一名成熟球員在一個賽季中代表其俱樂部的比賽少於該俱樂部參與的官方比賽的10%,則球員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此為正當體育理由,球員以正當體育理由終止合同可以不受體育處罰,但是可涉及經濟賠償。”

“根據國際足聯這些規定來看,合同既在保護期內,同時沒有觸發可以解約的正當理由和正當體育理由,斯蒂夫就這樣鬧著要走,肯定是明顯的單方違約案件,”因此,何律師表態:“我們必須要維護延邊俱樂部的切實利益。”

另外何律師還表示,延邊俱樂部此次態度非常堅決,因為他們要維護的不止是自身的利益,更是要維護廣大中國職業俱樂部在對待這種不守信行為時的利益,要讓FIFA知道,中國俱樂部法律意識很強,不可能再隨便被無理行為任意欺負。

那麼斯蒂夫究竟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接手斯蒂夫案件之後,翰策律師團隊進行了相關背景調查,根據瞭解到的情況來看,斯蒂夫違約的背後是經濟利益挑唆產生的衝動,並且已經事先布好了局:

目前斯蒂夫提出要轉會到一家丹麥低級聯賽的俱樂部,這家俱樂部與一個常年活躍在中國轉會市場的經紀人有著密切的關係,這家俱樂部扮演的是“過橋俱樂部”的角色。

何謂“過橋俱樂部”?就是作為橋樑,將球員“擺渡”至自己真正心儀的俱樂部。因為如果球員想要在合同保護期內去他自己真正想去的那家俱樂部,那麼那家俱樂部會被認為涉嫌誘導球員違約,按照國際足聯規定,是要受到體育處罰的,比如說禁止引援。

但是如果有一家“過橋俱樂部”,可以代替真正的買家俱樂部接受體育處罰,然後真正的買家俱樂部再從“過橋俱樂部”手上引進違約的球員,那麼真正買家就可以逃過體育處罰,只在經濟上承擔相對少的代價,那樣做起事來會比較划算。

斯蒂夫也有代理律師,據瞭解,這家義大利律師團隊亦是深諳足球法的專業律師,而且該律師團隊與翰策律師團隊同屬國際足球律師協會的成員,大家都對這裡面的規則和可操作性非常清楚。那麼,既然斯蒂夫的代理律師也應該很清楚,斯蒂夫的合同本身並不存在以正當理由解約的空間,他為何還要硬碰呢?

原來他抓住了兩個關鍵點:第一,在賽季沒有結束之前,不斷向延邊俱樂部發難,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如果延邊俱樂部一個應對不利,這個就都會作為證據被提交到國際足聯的仲裁委員會。

國際足聯在仲裁相關足球糾紛的案件時,跟中國足協的仲裁委員會判案方式有些不同,中國足協重合同,無論雙方有什麼糾紛,通常以合同約定的為准;但是國際足聯仲裁委員會不同,一旦雙方對合同有異議,要從發起異議的第一次交鋒開始審查。

而在審查中,雙方的態度和立場堅定程度,以及對於異議的解釋是否合理,都會被作為判定雙方勝負的最終依據,也就是說,在斯蒂夫代表律師開始發難的第一封郵件開始,這場交鋒就拉開序幕了,每一句話,每一個措辭,都可能影響國際足聯的裁決。

比如說,一旦斯蒂夫的律師對於斯蒂夫的進球獎金提出異議,認為沒有及時發放,而延邊沒有在第一時間把郵件回復過去,強調自己在發放獎金的時間和程式上沒有任何過錯的話,那麼這個就有可能成為斯蒂夫律師幫其爭取解除合同的一個有利證據。

第二點就是斯蒂夫律師要求延邊提供完稅證明,如果延邊沒有在律師事務所的幫助下第一時間闡明立場,合同中的約定以及中國法律的規定的話,這個也會成為第二個對延邊不利的因素。

但是幸好這兩個關鍵點延邊都處理得當,斯蒂夫的律師沒有辦法,就只能強行說還是有糾紛,要求得到臨時轉會證明。

一個球員能不能完成國際轉會,有一個證明非常重要,就是必須在轉會匹配系統TMS中獲得通過,拿到自己的ITC國際轉會證明。這個轉會證明通常發放的程式是這樣的:

由球員轉入俱樂部向該球員轉出俱樂部所在的足球協會提出申請,然後轉出俱樂部的足協向轉出俱樂部詢問,是否同意放行,如果轉出俱樂部同意,該轉會就會生效,足協就會發放國際轉會ITC證明,但是如果轉出俱樂部拒絕,所在足協也會拒絕發放ITC,並且會在TMS系統中明確指出拒絕簽發ITC的原因。

目前延邊俱樂部已經在第一時間向中國足協提交了與斯蒂夫爭議的書面材料,要求中國足協拒絕為斯蒂夫發放國際轉會的ITC證明檔,也得到了中國足協的理解和支援。

但是即便如此,也不代表能夠留下斯蒂夫,因為斯蒂夫的律師將會直接向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申請臨時國際轉會證明,如果這個糾紛在一年內沒有判決,那麼臨時ITC就可以轉為永久的ITC,球員可以隨意轉去他想去的任何一家俱樂部。

整個事件看起來對延邊是非常不利的,那麼延邊將怎樣應對呢?

首先,作為延邊俱樂部的代表律師會向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遞交材料,盡最大可能阻止身份委員會向斯蒂夫發放臨時國際轉會證明,讓他處於一個即便不願意回來,也無隊可去的狀態,儘管在過去這些年成功阻止發放臨時轉會證明的案例並不是很多,但是畢竟有成功的,所以哪怕是百分之一的希望也一定要嘗試。

其次,密切注意斯蒂夫的動態,等待真正買家俱樂部浮出水面,無論斯蒂夫接下來轉到哪家俱樂部都將追索到底。

延邊律師團隊從國際足聯處瞭解到,因為國際足聯這些年受理的與“過橋俱樂部”有關的案件太多了,已引起了充分注意並非常痛恨這種行為。只要證據充分,真正的買家至少球員本人是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除了要懲罰過橋俱樂部,真正買家也要一併追罰。

斯蒂夫這麼做,對他有什麼好處呢?顯然是沒有太多好處的。他固然可以通過消耗自己一年職業生涯的方式,拿到永久國際轉會證明,但是如果他真的去丹麥的低級聯賽,對他保持狀態其實也是有很多不確定性的,他在中國踢得風生水起,如果離開中國這個平臺,去往更高級別的聯賽還好,但是直接選擇去更低級別的聯賽,目的自然不言而喻。

既然愚蠢,球員為何還要這麼做呢?那麼顯然是受到了某種蠱惑,球員自身對於這種強行毀約的後果理解的也不一定會很透徹,事實上這樣的行為不僅損害了中國俱樂部的利益,同時對於球員個人的利益也是有損害的。

但是蠱惑斯蒂夫違約的人卻可以用最小的代價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為即便失敗了,他損失的只有一些律師費,但是萬一成功了,他的收穫卻將是巨大的。

大多數中超俱樂部是沒有專門打國際足聯官司的代表律師的,對於國際足聯爭議的法規也不熟悉,甚至有時候球員不經允許偷跑出去要求進行國際轉會時,也沒能在第一時間阻止其國際轉會證明的發放,從而給球員鑽空子的情況出現。

也有的曾經出現過既不贊成也不反對的情況,那麼中國足協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贊成或反對,TMS系統中就會自動成了系統中的臨時國際轉會證明,這個就足以幫球員完成國際轉會了。

所以這次蠱惑斯蒂夫無理違約的人,賭的也就是看延邊能不能及時覺悟,同時在斯蒂夫律師發難的時候應對有沒有漏洞,只要抓住一個,他們就有可能溜之大吉了。但是現在的情況,一切都沒有按照他們的設想進行。

據知情人從國際足聯處瞭解,很多中國俱樂部在FIFA DRC以及CAS案件中應訴不積極、回復不專業,通常根據中國的法律和現行的工作合同去抗辯FIFA以及CAS案件,顯然無法被FIFA以及CAS所認可,進而導致中國俱樂部在FIFA以及CAS的案件出現輸多贏少的局面,也給FIFA以及CAS留下中國俱樂部不職業的印象。

對於延邊俱樂部來說,他們最希望達到的效果是什麼呢?延邊俱樂部知道這個官司可能是曠日時久的,事實上延邊俱樂部即便贏了官司,斯蒂夫回來了,雙方的裂痕也肯定有了,到底還在合同剩餘多長時間內回來,回來後態度怎樣,回來後還有沒有他的註冊名額,這都是問題。

但是即便如此,延邊也要堅決把官司打下去,無論斯蒂夫採取怎麼樣迂回的方式去到世界範圍內任意一家俱樂部,延邊俱樂部都要讓他以及與他簽約的新俱樂部承擔法定的責任,延邊俱樂部堅持維護俱樂部的利益和尊嚴,事實上,這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其他俱樂部的利益和尊嚴做出了貢獻。

至於斯蒂夫本人,他這個假期確實玩得挺嗨,先是回到非洲慰問了當地的貧困兒童,還跟他們踢了一場友誼比賽,隨後他還被中國駐甘比亞的外交官接見,這樣的禮遇也只是源於他在中國的聯賽效力,此外,斯蒂夫還在迪拜度假期間和恒大主帥卡納瓦羅見過面,這讓很多人對於斯蒂夫是否要轉會離開延足充滿猜測。

如果斯蒂夫再不歸隊,勢必會影響他整個冬訓的品質,上賽季就是因為斯蒂夫晚歸造成聯賽開始階段狀態奇差,延足聯賽開局遲遲打不開局面,如今斯蒂夫還是這般任性。看來,延邊富德在球員管理上還應該再下一番功夫,恃寵而驕的斯蒂夫應該為他的任性複出代價。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