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開始
我市實行用人單位失業保險浮動費率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費率由原來統一0.8%
分別設定0.48%、0.64%和0.8%
費率下降後
失業待遇也隨之下降嗎
官方解答來了
此次費率調整後,
參保職工的
失業待遇水準不會因此下降!!!
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符合)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 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享受待遇的期限主要是與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期限掛鉤, 從第一至第四年, 每繳費滿一年可享受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第五年起每繳費滿半年可享受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享受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按所在地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我市當前最低工資為1350元/月, 計算如下1350×80%=1080元。 即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1080元/月。
此外, 失業人員還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求職補貼、失業女性生育加發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技能鑒定可申領補貼、穩定就業/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等項目。
綜上所述
失業人員享受的待遇
與失業保險繳費水準無直接關係
實行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後
失業待遇水準並沒有降低
知多D: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如何實現“浮動”?
一
每年的12月底前, 在江門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滿五年及以上的用人單位, 繳費費率按以下辦法分檔次確定:
第一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於或者等於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的, 繳費係數按0.6計算, 繳費費率為0.48%;
第二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於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於或者等於140%的,
第三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於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的, 繳費係數按1計算, 繳費費率為0.8%。
二
每年的12月底前, 在江門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未滿五年的用人單位(包括年度新增參保用人單位), 繳費係數按0.8計算, 繳費費率為0.64%。
江門市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年度實施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 公示期7天。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 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 向相應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 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覆核, 異議屬實的, 應調整相應費率。 公示確定後, 用人單位下一年度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保持不變,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經公示後確定的費率收取年度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下一年度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保持不變,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經公示後確定的費率收取年度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