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5日, 溫州市中級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 介紹賣淫罪分別判處高洪雷、楊軍練、曾美英死刑、死緩和有期徒刑十八年,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個人財產2萬元及罰金人民幣5000元。
高洪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同年3月28日, 浙江省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龔詠梅作為這起上訴案件的承辦人。 在認真審查案卷時, 她對該案被告人高洪雷等人第二次購毒的資金來源產生了懷疑, 發現另有涉案人員洪波出資3萬元入夥, 參與共同販賣毒品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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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查明事實, 龔詠梅又到溫州市公安機關深入瞭解案件的相關證據, 從楊軍練、高洪雷、洪波三人的手機通話中證實了洪波出資參與第二次購毒。 同時, 在楊軍練等同案犯供述、相關書證分析、印證的基礎上, 浙江省檢察院確信洪波系高洪雷等人販賣毒品案的共犯,
經查, 現年42歲的洪波是溫州市鹿城區人, 平時做點小買賣, 後來染上了毒癮, 因為吸毒在2013年3月1日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2006年10月17日曾因為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3000元, 2011年11月刑滿釋放, 此後又因為吸毒分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因為吸毒受處罰,
2017年5月2日, 溫州市檢察院以洪波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 依法認定洪波為楊軍練、高洪雷案的共犯, 並於2017年11月28日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目前, 洪波已提出上訴。 另據悉, 法院對高洪雷、楊軍練、曾美英均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現已生效。
(文字:范躍紅 編輯:要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