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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停征排汙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 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停征排汙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汙費。 其中:
排汙費包括:污水排汙費、廢氣排汙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汙費、雜訊超標排汙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
海洋工程污水排汙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汙費、鑽井泥漿與鑽屑排汙費、生活污水排汙費和生活垃圾排汙費。
通知要求,
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汙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汙費徵收工作, 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 確保應收盡收。 排汙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汙費的清欠收入, 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管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
根據通知
自停征排汙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汙費之日起,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3〕3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汙費的復函》(財綜〔2003〕2號)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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