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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到底該不該加倍獲得賠償?

知假買假

到底該不該獲得賠償?

長安君打開後臺留言

爭論的火藥味

直接破屏而出

小夥伴們的留言

讓長安君感到一陣惶恐

原來一直關注長安劍的你們

都是深藏不漏啊!

被耽誤的哲學家

在眾多留言中

長安君一眼看出

這個留言不一般

來來回回讀了n遍之後

終於

還是不太明白!

可是

我極力推薦

他與下面這位朋友

見一面

一定能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被耽誤的經濟學家

有朋友從“成本”的角度去分析

老百姓不容易做到的事情

有人代勞了

也是一種“節約”

也有朋友對市場觀察入微

擔心知假買假會擾亂市場秩序

呼籲監管部門

發揮宏觀作用

被耽誤的法學家

對於這個問題

大家當然少不了

法律上的唇槍舌戰

然而

同是站在法律的領地

大家的門派也各不相同

有的屬於法社會學派

有的屬於法理學派

有的屬於法律解釋學派

有的則屬於程式法學派

當然更少不了實體法學派

被耽誤的偵探

一名優秀的偵探

總少不了從事實出發的思維

以及發現事實的雪亮眼睛

高超的聯想力

和巧妙地類比

非比尋常的觀察能力

和推理能力

當然

還有最重要的

綜合分析能力

看到這則思慮周全的留言

長安君不禁感慨

真正優秀的人

總是發自內心的謙虛

被耽誤的演說家

下面的這些朋友

你們情緒如此飽滿

態度如此堅決

表達如此到位

你們確定沒有收到邀請函

去參加CCTV“開講了”?

剛剛有人

三連贊力挺法院判決

立刻就出現三個“錯誤的!”論斷

重要的批評說三遍!

大家各有主張

態度鮮明

互不相讓

小夥伴們的留言都不無道理

職業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費者?

他們該不該獲得加倍賠償?

這似乎是跨世紀的難題!

今天

長安君本著

“三等”精神

等噴、等黑、等吐槽

說出自己的想法

1

是不是消費者

關鍵不在於

買了什麼

買了多少

而在於

為什麼買!

如果有個大胃王

一次買10麻袋的土豆

並且告訴了賣土豆的

買來是自己吃的

他就是一個消費者

如果有一個奇葩商販

一次只買一個土豆

並且告訴了賣土豆的

他要轉手賣給別人

他就不是一個消費者

而是一個經營者

一定要以消費為目的

才能稱為消費者

“新消法”第2條

明確規定:

以生活消費為目的

或者接受服務

才能成為“消法”保護的消費者

帶著公證員買十箱假茅臺

是為生活消費用的嗎?

顯然不是!

所以他不是消費者!

2

在我們討論該不該賠之前

要先弄清楚

為什麼規定

三倍甚至十倍的賠償

在以補償為主的民法世界裡

這種懲罰性賠償

是一種嚴厲程度最高的責任形式

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

是例外中的例外

“消法”與“食品安全法”

之所以如此規定

首要目的

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而不是打擊制假售假行為

如果民法把打擊犯罪的活兒幹了

刑法不就要下崗了嗎?

3

由職業打假行為

演變升級為惡意打假

乃至敲詐勒索犯罪

近年來

類似案例屢見不鮮

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不能獲得加倍賠償

真的耽誤打假嗎?

如果真心打假

何不單純地選擇舉報呢?

更何況

打擊制假售假

保護消費者權益

全國各地的政法君

絲毫未敢鬆懈

積極與多部門協作

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類犯罪

毫不手軟

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日趨完善

打擊制假售假

中國司法責無旁貸!

4

這位朋友的說法不無道理

但是不知有沒有想過

如果真的因為有利可圖

大家都跑去打假

都去訴訟要求加倍賠償

法院每年會多出多少件訴訟案件?

以北京為例

早在2016年

北京法官人均結案數

已達200件

而基層法院法官的案件數量

還要更多

在這些案件中

不知會涉及

多少人的生存問題

多少人的家庭幸福

多少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

也會涉及

一方的經濟發展

環境治理

社會治安

……

我們真的希望將有限的司法資源

用於滿足職業打假人的營利目的嗎?

也許

多一起職業打假人的訴訟

真正需要司法保護的案件當事人

就要多等上一天!

我們不能否認

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出現

曾經有利於

公民權利意識的提升

曾經有利於

社會法制意識的增強

但時移世易

隨著社會的發展

權利意識已經深入人心

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有了

新的期待

更高的要求

這意味著

我們要用有限的司法資源

回應人們

真正的需要

真正的訴求

而絕不能讓司法

淪為少數人藉以盈利的工具

法院判決

駁回職業打假人退一賠十的訴求

長安君認為

這樣的判決

在今天

才是更好地保護消費者

這樣的判決

才是中國司法

對社會公眾

更負責的態度!

有的則屬於程式法學派

當然更少不了實體法學派

被耽誤的偵探

一名優秀的偵探

總少不了從事實出發的思維

以及發現事實的雪亮眼睛

高超的聯想力

和巧妙地類比

非比尋常的觀察能力

和推理能力

當然

還有最重要的

綜合分析能力

看到這則思慮周全的留言

長安君不禁感慨

真正優秀的人

總是發自內心的謙虛

被耽誤的演說家

下面的這些朋友

你們情緒如此飽滿

態度如此堅決

表達如此到位

你們確定沒有收到邀請函

去參加CCTV“開講了”?

剛剛有人

三連贊力挺法院判決

立刻就出現三個“錯誤的!”論斷

重要的批評說三遍!

大家各有主張

態度鮮明

互不相讓

小夥伴們的留言都不無道理

職業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費者?

他們該不該獲得加倍賠償?

這似乎是跨世紀的難題!

今天

長安君本著

“三等”精神

等噴、等黑、等吐槽

說出自己的想法

1

是不是消費者

關鍵不在於

買了什麼

買了多少

而在於

為什麼買!

如果有個大胃王

一次買10麻袋的土豆

並且告訴了賣土豆的

買來是自己吃的

他就是一個消費者

如果有一個奇葩商販

一次只買一個土豆

並且告訴了賣土豆的

他要轉手賣給別人

他就不是一個消費者

而是一個經營者

一定要以消費為目的

才能稱為消費者

“新消法”第2條

明確規定:

以生活消費為目的

或者接受服務

才能成為“消法”保護的消費者

帶著公證員買十箱假茅臺

是為生活消費用的嗎?

顯然不是!

所以他不是消費者!

2

在我們討論該不該賠之前

要先弄清楚

為什麼規定

三倍甚至十倍的賠償

在以補償為主的民法世界裡

這種懲罰性賠償

是一種嚴厲程度最高的責任形式

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

是例外中的例外

“消法”與“食品安全法”

之所以如此規定

首要目的

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而不是打擊制假售假行為

如果民法把打擊犯罪的活兒幹了

刑法不就要下崗了嗎?

3

由職業打假行為

演變升級為惡意打假

乃至敲詐勒索犯罪

近年來

類似案例屢見不鮮

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不能獲得加倍賠償

真的耽誤打假嗎?

如果真心打假

何不單純地選擇舉報呢?

更何況

打擊制假售假

保護消費者權益

全國各地的政法君

絲毫未敢鬆懈

積極與多部門協作

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類犯罪

毫不手軟

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日趨完善

打擊制假售假

中國司法責無旁貸!

4

這位朋友的說法不無道理

但是不知有沒有想過

如果真的因為有利可圖

大家都跑去打假

都去訴訟要求加倍賠償

法院每年會多出多少件訴訟案件?

以北京為例

早在2016年

北京法官人均結案數

已達200件

而基層法院法官的案件數量

還要更多

在這些案件中

不知會涉及

多少人的生存問題

多少人的家庭幸福

多少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

也會涉及

一方的經濟發展

環境治理

社會治安

……

我們真的希望將有限的司法資源

用於滿足職業打假人的營利目的嗎?

也許

多一起職業打假人的訴訟

真正需要司法保護的案件當事人

就要多等上一天!

我們不能否認

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出現

曾經有利於

公民權利意識的提升

曾經有利於

社會法制意識的增強

但時移世易

隨著社會的發展

權利意識已經深入人心

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有了

新的期待

更高的要求

這意味著

我們要用有限的司法資源

回應人們

真正的需要

真正的訴求

而絕不能讓司法

淪為少數人藉以盈利的工具

法院判決

駁回職業打假人退一賠十的訴求

長安君認為

這樣的判決

在今天

才是更好地保護消費者

這樣的判決

才是中國司法

對社會公眾

更負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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