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針對幼稚園的幼兒在年齡、認知和接受能力等方面的特點, 二次審議稿專門對幼稚園在幼兒人身傷害事故預防中的職責作了補充規定, 規範了幼稚園在保育、教育、用房安全、衛生、疾病防控、接送、視頻監控以及反家暴等方面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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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行為的發生
二次審議稿特別提出
01
幼稚園應當有效加強對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行為的監督。
02
幼稚園的視頻監控系統應當覆蓋幼兒活動室、寢室、衛生間、保健室、綜合活動室、戶外活動場所等區域, 並向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放。
監控中的幼稚園教室。 網路圖片
二次審議稿還進一步強化了法律責任
規定對於幼稚園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未落實安全管理和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措施的, 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丨湖南日報
編輯丨譚偉
製圖丨賴立
值班主任丨黃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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