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業老闆想解雇員工, 卻又不想給經濟補償金和承擔法律規定的相的責任與義務, 所以會用一些“手段”逼員工自己辭職。
案例一
小萍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 她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 每月工資為4000元, 另加提成。 2016年1月, 隨著國家房價調控政策的進一步顯現作用, 公司的樓盤銷售量出現了大幅滑坡。
公司遂打算辭退員工, 但礙于高額經濟補償, 便採取了“隱性辭退”——讓小萍回家待崗, 每月只發600元生活費, 通過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別的用人單位兼職的境地, 最終被迫自己辭職。
讓人陷入低收入而辭職, 老闆你的心好狠啊!不過, 雖然你的手段足夠毒辣, 但很可惜, 你是個法盲。
公司雖可以讓小萍待崗, 但不能讓她的工資“縮水”。 《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上述規定表明,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無條件地向員工發放全部工資,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藉口加以克扣。 不給員工安排工作?可以!但員工的工資, 公司無權以此克扣!
案例二
小樊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 其月工資為3500元。 可僅過了半年, 即2017年3月初, 公司因經營項目減少, 須裁員又擔心承擔法律責任, 遂推出了旨在達到“隱性辭退”目的的“改革”:
全體員工每月只發一半工資, 另一半納入年終考核, 如年終完成考核任務即全發, 反之則不發。 同時還下發了具體卻難於完成的考核方案。 小樊和同事們明白, 只有走人, 否則連生活費都無法保障。
多麼熟悉的配方, 多麼熟悉的套路, 小樊的老闆和上述小萍的老闆, 很可能是師出同門的呀!又想通過扣發工資逼員工走?
一方面, 公司擅自提高工資發放標準與方式的做法, 已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 必須征得員工同意。 否則,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 由於員工難以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務, 且如果員工沒有完成任務, 哪怕付出了正常勞動, 也將失去另一半工資, 其實質就是變相克扣工資。 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就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
莫名奇妙把人調走?
員工可以表示拒絕!
案例三
去年3月8日,小姚被某公司聘為某片區銷售總負責人,並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由於該片區經營日益紅火,今年1月,公司經理想將其業務交給自己的小舅負責,但遭小姚拒絕。之後,公司便藉口優化組合,把小姚調到了生產車間擔任副主任。小姚心裡清楚,公司實際上是逼自己辭職。
員工辛辛苦苦打江山,現在業績好了,經理就打算過橋抽板、任人唯親,如此狗血的劇情堪比電視劇,但這部劇,員工可以拒絕配合演出,並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而勞動崗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內容之一,未經雙方協商,不得擅自改變。
本案中,公司藉口將小姚調離,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小姚不但有權利拒絕調換崗位,還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
遇到這些事情不要啞忍,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莫名奇妙把人調走?
員工可以表示拒絕!
案例三
去年3月8日,小姚被某公司聘為某片區銷售總負責人,並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由於該片區經營日益紅火,今年1月,公司經理想將其業務交給自己的小舅負責,但遭小姚拒絕。之後,公司便藉口優化組合,把小姚調到了生產車間擔任副主任。小姚心裡清楚,公司實際上是逼自己辭職。
員工辛辛苦苦打江山,現在業績好了,經理就打算過橋抽板、任人唯親,如此狗血的劇情堪比電視劇,但這部劇,員工可以拒絕配合演出,並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而勞動崗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內容之一,未經雙方協商,不得擅自改變。
本案中,公司藉口將小姚調離,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小姚不但有權利拒絕調換崗位,還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
遇到這些事情不要啞忍,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