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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開評標過程錄音錄影並歸檔,保留15年!

自從2014年8月政府取消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後, 全國各省市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數量增長迅速, 數量增長的同時, 代理機構的品質參差不齊, 政府採購監管工作仍然面臨很多問題。 2018年1月11日, 財政部發佈《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 從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三個方面, 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有如下重要內容:

01

在行業准入方面, 明確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 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填報資訊進入名錄, 跨省的無需重複登記。

02

在從業管理方面, 五大要求:(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採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三)擁有不少於5名熟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採購檔和組織採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 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影等監控設備設施並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03

在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方面, 採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都可以評價代理機構, 但採購人、評審專家是強制要求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則是自願記錄。 此外之前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仍然沿用。

《辦法》還明確要求, 開評標過程應錄音錄影並作為採購檔一併歸檔(注意是歸檔, 不是保留半年一年, 是保留15年)。 (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發佈管理辦法》也規定:確保發佈資訊的資料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 詳見連結:國家發改委印發《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發佈管理辦法》, 全國"一盤棋", 資訊10年內可追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籤、遴選等方式干預採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另外賦予省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權利。

從《辦法》全文來看, 還是之前一貫堅持的“寬進嚴管”的思路, 只要真實情況登記就可以進場, 但進場後必須接受採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評價,

財政部門根據各方的評價結果決定抽查頻次, 如果檢查出問題就可能趕出場。

《辦法》的發佈, 使得政府採購代理行業零門檻進入的情況有所變化。 小編認為, 對於行業內已從事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來說, 上述五大要求並不存在任何問題,

可能對新進代理機構稍稍有了一些要求, 但也不難達到。 因此, 代理機構的增長勢頭並不會改變, 代理行業的競爭並不會弱化, 要在場內愉快地玩耍, 必須有專業的人員, 要把市場主體服務好, 代理過程還不能犯錯, 經得起檢查, 即提升服務水準和加強信用建設。

對代理機構而言, 代理機構應從管理制度建設、人員培養兩方面下功夫。 有高素養的專業人員, 按照嚴格的制度流程開展業務, 是確保代理業務不出差錯的基礎。 提升服務水準要求員工有極強的專業素養, 公司有出眾的服務體系。 服務升級就是從流程性服務轉變為專業型、顧問式服務, 真正為客戶創造價值。

無論是加強信用建設還是提升服務水準, 都離不開資訊技術。 借助系統的剛性解決流程性問題, 把人的時間和精力從瑣碎的、增值很少的事務性工作當中解放出來, 並給他們提供足夠多的學習機會和學習條件, 更加充分發揮他們在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積澱和效用, 把公司積累的資料利用起來,才有可能實現服務的升級。

把公司積累的資料利用起來,才有可能實現服務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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