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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最高法發話了

近年來, 不少人遇到這樣的事情:離婚後, 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額債務, 而法院認定這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你也得還。

簡直是天降的債務!

前夫(前妻)欠下的債, 我到底要還嗎?

而如今, 這個問題終於有了具體的解釋。

今天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檔照片

內容包括:

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夫妻共同債務”的“套路”

你見過嗎?

根據新華社, “夫妻共同債務”是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 通常見於這樣的情況:

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 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 比如:丈夫A和妻子B要離婚, A和朋友C串通好, 從C那裡借100萬, 然後A和B離婚時, 法院判決10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 B要承擔償還義務。

這樣的“套路”近年來愈演愈烈, 其中大多數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003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聯名提出5件建議,要求對“第二十四條”進行審查。 2016年以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針對這一規定的審查建議。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次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大額債務

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同時,該司法解釋對舉證證明責任作出明確分配,即: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能證明,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此你怎麼看?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大額債務

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同時,該司法解釋對舉證證明責任作出明確分配,即: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能證明,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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